一、患方诉称
2020年7月22日,孙某忠因腹部疼痛到x市中医院处就诊,后经x市中医院诊断为阑尾炎、胆囊炎,术前x市中医院没有向孙某忠或孙某忠家属进行术前风险提示。术中切断肝总管,后s省立医院专家为孙某忠查看病情,但孙某忠身体状况一直不能恢复,后,x市中医院联系中国x总医院对手术损伤进行多次康复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
二、患方观点
x市中医院在对孙某忠进行阑尾及胆囊手术时由该院胃肠外科实施,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孙某忠损失及后续治疗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三、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孙某忠,男,1967年11月2日生,因胆瘘行肝门部胆管整形、胆肠吻合术、肠粘连松解术后构成八级伤残。
2、x市中医院对被鉴定人孙某忠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四、损失计算
关于孙某忠主张的损失,其中中国x总医院住院发票中的伙食费1863.03元系孙某忠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用,本院对该费用予以确认;该费用与孙某忠另行主张的其在中国x总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系重复主张,故本院对孙某忠主张的中国x总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
虽x市中医院不认可孙某忠在中国x总医院住院期间购买被服及住院用品的花费、轮椅租赁费、快递费、除孙某忠以外其他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但上述费用均系孙某忠治疗、陪护及鉴定所需的必要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x市中医院主张的垫付款项,孙某忠不认可,x市中医院亦不能证实其花费的医护人员交通费的必要性,故本院对x市中医院要求扣除其医护人员的交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他费用双方均同意在孙某忠主张的损失中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五、庭审意见
孙某忠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509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伤残赔偿金282396元、护理人员误工费7736.4元、误工费15472.8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20950元、交通费3023.34元、病历复印费108.5元;
中国x总医院住院期间购买被服及住院用品252元、2021年8月29日至8月31日在中国x总医院等待住院期间花费药费153.2元、轮椅租赁费30元、快递费60.4元、住宿费1527元、等待住院期间餐饮费517.5元,共计392769.6元。
孙某忠损失总计应为386242元。x市中医院承担50%即193121元(386242元×50%)。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及x市中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支持孙某忠要求x市中医院支付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赔偿原告孙某忠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人员误工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住宿费等共计1931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312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