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x按摩店办理了工商执照,经营范围:按摩服务。原告徐某办理消费卡多年来经常在被告处消费按摩。2017年10月5日上午,原告徐某一家三口来到x按摩店里接受按摩服务。10月6日中午,徐某一人走进x按摩店接受按摩服务。
中午1时30分左右,徐某在按摩店晕倒,吴某林及其父见状施救,并把徐某送至附近x医院抢救。后原告转至x大附属x医院进一步抢救及住院治疗,原告医疗费实际个人自付计185439.02元。原告住院期间,x按摩店向原告方支付了100000元。
二、原告观点
2017年10月5日,徐某到被告x按摩店接受按摩,10月6日再次到被告处按摩时发病。根据司法鉴定,被告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x按摩店辩称
我方对原告目前的情况表示很同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鉴定结论载明按摩行为可考虑为诱发因素,原告主要是因为自身的疾病导致发病,请求法院在10%以内考虑承担责任。医疗费具体金额请法院核实。
后期医疗费36000元予以认同。根据法医鉴定,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请法院审核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对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每天标准无异议,住院天数请法院核实。只认可原告在住院期间的营养费。
误工费请法院依法审核,超过5000元以上应提供完税凭证。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评判,被扶养人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交通费请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某主要因自身脑动脉病变引起脑梗塞导致昏迷,按摩行为可考虑为诱发因素,参与度不超过10%;因具体按摩过程不详,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无法明确。
被鉴定人徐某,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误工期建议至评残前一日;目前仍需护理,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护理;营养期可在住院期间酌情考虑;若需提前结案,建议其后续费用为两年内1500元人民币/月(或以医院实际支出为准)。
五、损失计算
原告诉请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原告虽为农村家庭户口,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宜;关于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医保已承担的部分不予计算,本院认定原告自付承担的医疗费为186642.37元。
故原告经济损失分项认定如下:1、原告自付医疗费186642.37元;2、后续治疗费36000元;3、伤残赔偿金34455元×20年=6891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8897元/年×20=777940元;6、营养费16900元;7、误工费9073.78元/月×23月=208696.94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13946元×15年/2=104595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因未提交充分证据,不予计算;9、交通费酌定3000元;10、法医鉴定费6000元。
六、庭审意见
1、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5日、10月6日先后两次至被告x按摩店处接受按摩服务属实。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并结合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x按摩店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45774.31元,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04577.43元(2045774.31×10%)。
2、原告的身体病患确实致其精神受到伤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医疗过错及本地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充分体现精神损害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的功能,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被告x按摩店以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9577.43元。鉴于被告x按摩店已实际承担100000元,还需向原告赔偿109577.43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判决,被告x市x区x按摩店赔偿原告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577.43元。
【司法裁判案例】
总感觉这判决有病,如果按摩手法没错,病人知道自己有病,而且没告知被告,这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