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教师隐瞒婚姻交往女学生被解聘,是否构成欺诈?解聘合法吗?

源沅财税 2021-11-25 10:21:51

近日,有女生发文举报称,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教师隐瞒已婚已育与其交往,同时还骚扰多名在校女生。此事引发网民关注。

11月23日,@上海外国语大学发布公告称,学校高度重视对教师严骕的相关举报,认真负责地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经查,严骕的行为已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严骕予以解聘;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启动党纪政纪处分程序。

站在道德的角度,教师本应该教书育人,而上海外国语大学这名教师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将纯粹的师生关系因长久的相处演变成亲密关系,对双方造成一定的伤害。

站在人力资源的角度,关于劳动者入职隐瞒婚姻状况,并出轨,是否构成欺诈?并不仅仅需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结婚已否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者只对与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故而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是,员工出轨,单位是否可以辞退,法律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看来,如果员工出轨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将大为增强。比如,员工构成重婚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出轨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可以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

那么,员工出轨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呢?

有两个要点。第一,单位有内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该制度将员工出轨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且已向员工予以公示;第二,该规章制度的规定具备合理性,判断合理性关键是“有无对单位经济利益、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指标包括: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时间、地点,与出轨对象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影响较为恶劣,本次热搜属于教师与女学生),员工岗位及职务(如教师的道德要求更高),在单位中造成的影响恶劣程度等。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就是说,员工同时受公司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的双重约束。

2009年上海高院73号文,认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对于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并出轨,你是否支持公司辞退,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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