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完成大修:资本制度要修改,三大原则不能丢(二)

怀蕾国企改革 2024-02-23 02:42:47

导读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隔三十年,在同一时间通过和施行,本次修订致敬公司法三十周年,而立之年的公司法迈向新时代新征程。

本次修订之所以称之为大修,是因为本次公司法修改历时五年、历经四次审议,按照传统,小修为“正”,大修为“订”,公司法颁布以来已经历经四次修正和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是公司法施行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共有15章266个条文,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余个条文。

适逢2024年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全面推行,迎来改革大年,新公司法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熟定型补齐最后短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也将推出系列解读文章抛砖引玉,以资共享。今天我们聊聊新公司法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资本三原则。

01

资本三原则是资本制度的根基

资本是公司最重要的要素,公司运营离不开资本,从筹集资本、投入资本到资本收益、资本收回,资本运营贯穿公司经营的全过程。资本是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资本数量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信用,公司一旦缺少自己可以独立支配的资本,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甚至被否认独立的法人人格。所以资本制度是否完备、有效,不仅决定着债权人能否得到妥善的保护,还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中国公司法从诞生以来,一直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及管理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必然要求,公司之所以拥有自己的独立人格成为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是前提条件。因此,坚持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就必须坚持资本三原则。

虽然公司法修改资本制度的导向是放宽管制、鼓励自治,但资本三原则并未过时。实际上,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三原则的内涵和规则也在与时俱进,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一)资本确定,宣示公司信用财产的基本标识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确定原则是资本三原则之首,公司作为拟制法人,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必要资本是其获得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资本确定原则高度重视股东是否足额认缴公司资本,要求将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予以公示,告知公司外部人公司的资本状况,由公司外部人自行判断与公司交易的风险。虽然现行公司法不再规定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而是由投资人自行确定所需资本,但是要求必须对外披露公司的资本总额。

实际上,资本确定原则一直在动态变化:早期的资本确定原则包含公司资本的“明确性”和“足额缴纳”等要求,这就是法定最低资本和全面实缴的资本制度,突出对债权人的保护;随着对资本管制的放松,公司法也放弃法定最低资本额、实行全面认缴制,资本确定原则已经不再具有防止滥设公司的功能,但其宣示功能始终存在,通过确定资本对外宣示公司信用和资金实力,一定程度可以解决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践中,很多人对全面认缴制有着错误认识,认为全面认缴制是对资本确定原则的否定,实际上,全面认缴制只改变了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方式,没有改变公司成立获得的资本对价,更没有改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承诺。股东对公司无论是实缴出资还是认缴出资,都没有改变股东对公司负有的出资义务以及股东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资本一旦经投资人认缴,在经营存续期间非经严格程序不得减少或免除,且不受公司破产之影响。

(二)资本维持,扎牢公司资产不当流出的篱笆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否则资产一旦进入公司,即成为公司财产,禁止将资产退回给股东。

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确定原则一样重要,共同支撑了公司资本制度,是保障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关键所在。资本维持原则的功能在于严格控制公司资产向股东的不当流动,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防止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这就要求系统性设计公司资产流出的规则,在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通用规则基础上,还规定了盈利分配、公积金、公司减资、股份回购、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特别规则,扎牢公司资产不当流出的篱笆。

随着全面认缴制的推行,出现了资本维持原则无用论的观点,这是错误的。资本维持原则的初衷是维系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之间的关联关系,在认缴制下资本维持的功能依然如此,只是认缴的资本还未真实缴付给公司而已,资本认缴已经构成对公司的承诺,这一承诺不能随意改变位。如果公司法不坚持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外部人就无法相信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偿债能力,市场交易可能需要各种担保加持能实现,将使交易成本大幅增加,甚至导致公司制度的毁灭。

(三)资本不变,维护资本制度程序正义的最后屏障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资本不变原则重点约束的是公司增资和减资行为的程序,要求公司依法合规进行增资和减资,以保证公司的资本实力。

公司增资有助于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与偿债能力,因此,公司法一般强调股东会在增资过程中的作用,其目的在于维护股东在优先认购权上的平等。授权资本制将增发资本的权利授予董事会,可能会冲击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要求,但并不影响资本不变原则所要求的严格程序。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授权董事会增发公司资本的权利,最终仍是股东们通过公司章程赋予的,这种授权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被股东会收回,也可以通过事后追究董事的受信义务而约束董事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公司减资不可避免将削弱公司的资本实力与偿债能力,因此公司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减资流程:一方面强调股东会决议,目的是保证全体股东在减资时获得平等对待;另一方面还要求公告全体债权人并消除其异议,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不论是为了股东平等,还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不变原则也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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