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年代,职工的养老问题主要由单位退休制度来承担。那时的退休费,完全依赖于职工在退休前所在单位,其计算依据主要是职工的连续工龄。工龄越长,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就越高,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原工资的九成。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职工对单位的忠诚和贡献,但也暴露出对单位的高度依赖和缺乏社会公平性的问题。
然而,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使得原有的退休制度逐渐显得力不从心。1995年,国务院适时地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养老保险模式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呈现,既体现了社会的共济性,又体现了个人的责任感。
在这种新模式下,养老金的缴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一部分资金被划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部分体现了社会的共济性;而另一部分资金则进入个人账户,采取积累制的方式,即个人缴费越多,退休后能拿到的养老金就越多。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这也体现了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主体责任。
总的来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更加公平和可持续,而且也更加注重个人的责任和参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大小,都将直接影响到退休后能够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这种制度设计,既鼓励了个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障,又确保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