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不能免费下载?一桩食品标准侵权官司引发的争议

轻食生活实验健言 2024-08-28 18:19:00

▲ 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如此之多、涉及如此之广、与公共利益和安全密切相关之下,版权争议一直没有停止。(农健 / 图)全文共5955字,阅读大约需要12分钟

让食品伙伴网“重度使用者”们感到困惑的是,过去能轻松下载的国家标准,版权到底归谁?是起草的专家、出台标准的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是质量标准公司?在裁量时,法院酌情考虑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标准的传播,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可以免费浏览学习,以及在食品伙伴网浏览、下载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均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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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黄思卓

责任编辑|曹海东

国家标准无处不在。随手翻看家里粮油米面的包装,就能看到由大写字母和数字组成的产品执行标准号:“GB”开头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T”开头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少有人知,传播和下载推荐性国家标准带来的法律风险。2024年7月18日,食品伙伴网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桩侵权官司的涉案说明,引发食品界、法律界的关注。

2023年8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食品伙伴网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约788万元。凭借不用登录、不用注册、不用付费,几乎所有食品标准都能一键浏览和下载等优势,食品伙伴网在业内已有一定影响力。

2024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食品伙伴网侵权,食品伙伴网不服并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显示,质量标准公司认为,食品伙伴网侵权涉及推荐性国家标准942项,总字数34690千字。

2个月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判决食品伙伴网侵犯了质量标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偿维持在15万元。

“质量标准公司诉食品伙伴网案,应该是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第一个涉及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之前涉及国家标准的诉讼主要是关于纸书复制与发行。”8月6日,本案质量标准公司代理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截至8月12日,问答平台“知乎”上关于该官司的相关问题已获147万浏览量。该案之所以引发众多关注,重要的一点是其背后涉及的国家标准的版权争议。

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旗下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公布情况估算得出,目前现行有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数量远多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几乎是20倍的差距,而且真正能免费下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十分有限,约占所有国家标准的3%。

8月2日,南方周末记者从质量标准公司获悉,案件或尚未结束,他们不便回应。食品伙伴网亦书面答复南方周末记者,现在正在搜集更多证据,“准备申请再审”。

1行政举报与维权联盟

这不是质量标准公司与食品伙伴网的首次交锋。

根据一审判决书,质量标准公司“2011年对被告(食品伙伴网)进行过行政举报”。也就是说,早在十三年前,质量标准公司就已经注意到食品伙伴网。

创建于2001年的食品伙伴网,隶属于山东省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美特)。企业查询平台“企查查”显示,富美特注册资本1936万元,人员规模为200-299人,位列山东省2021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以及山东省2024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2017年北京卫健委公布了第一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站名单,食品伙伴网也位列其中。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任何人都可以在食品伙伴网检索标准,检索结果也很贴心:现行有效和已经废止的相关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一目了然,进入标准页面后,还能看到现行标准与前一版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以及当时修订的征求意见稿链接等。

除了提供标准浏览、下载外,食品伙伴网还举办食品行业类的咨询、翻译、会议、培训、营销推广等。该网站介绍,目前注册会员超过150万人,日访问人数在55万人以上,日浏览量在110万次以上。

一位接近质量标准公司的业内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此案起诉前,二者曾有过多次沟通,质量标准公司希望食品伙伴网下架相关国家标准,但协商未果。

食品伙伴网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过去质量标准公司确有一次行政举报,并提供一篇2011年的媒体报道链接,表示“具体的情况不便在当下进行讨论”。

该报道题为《食品标准为何不能免费下载?》,出自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主办的原《中国食品质量报》。201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去函,称该食品行业网站涉嫌侵权,提供数千个食品标准的下载服务,已累计下载数千万次,后网站遭到检查。

当时遭到检查的不止食品伙伴网一家,百度文库也受到了压力,和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沟通,并回应清理相关标准。

2008年1月,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在京成立,创始成员有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等16家标准出版机构。该联盟成立之初,原国家质检总局曾发文称,彼时中国有国家标准2万余项,备案行业标准4万余项,主要由联盟16家单位出版发行。

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标准盗印和标准传播活动,导致大量印刷低劣、错误百出、废止过时的标准文本流入社会,严重后果的事件屡有发生。

2国家标准是否有版权?

不光食品行业,各行各业都有国家标准。这些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一经采用,也须遵照执行。

从一审判决书来看,质量标准公司认为,食品伙伴网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这三项权利均属于著作权范畴。那么,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音乐、摄影、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都属于作品。

参与过多项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家林强(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项国家标准的诞生,全套流程包含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等多个环节。很多相关行业人士都要参与其中,反复调研和论证,花费时间短则2年,长则达十几年。

不难看出,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独创性劳动,并最终以文字、表格、数据等可复制、可查阅的有形形式存在。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需要厘清的是,在性质上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不意味着一定受到版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该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该归为这一条?法律界人士看法不一。

本案质量标准公司代理律师王国华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质量标准公司和食品伙伴网的最大分歧就在此处。

“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不属于受版权保护的普通作品。”食品伙伴网对南方周末记者阐述了他们坚持的观点。

不过,判决书显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应受版权保护,“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且并不当然由国家机关独立制定或作出”。

南方周末记者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获悉,国内最早的国家标准侵权案可追溯到1990年代关于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国家标准侵权问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机关在不同时间强调过,推荐性国家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

现行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亦明确指出,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3国家标准版权究竟归谁?

“食品行业各个环节上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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