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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水果甘蔗、苹果枣、火龙果、柚子等非短期经济作物,这是一地保障粮食安全、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又一项禁止性规定。
近些年来,关于耕地种植及农业生产经营的禁令非常多,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等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不从事非农业建设、不对耕地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前提下,承包土地的农民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性,有农作物种植的选择权。
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在《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管理条例》中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表述。
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从这一条法规条款来看,国家对耕地保护中限制农作物种植选择权和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是一起提出来的,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的实施步骤,也应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同时制定。
从这条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耕地保护控制性措施、禁止性规定不能单独提出来,而是要由相应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相支撑。也就是说,保障粮食安全重任是国家的事,是全国各行各业的事,不能完全由农民来承担,农民承包土地的农作物种植选择权不能随意限制,如果限制,必须要有相应的补偿办法。
实际上,国家在相关政策制度制定中,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比如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既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相关要求,又有给予农民耕地种粮的补偿和奖励政策,比如: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继续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农资价格上涨幅度挂钩的动态补贴办法,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等。
但在一些地方执行的过程中,只注重执行耕地保护控制性、限制性、禁止性政策,而忽略了耕地保护的保障性、补偿性、奖励性政策,对农民种植农作物一味禁止,而不是通过奖励、补偿等措施引导;对农民耕地种植的树木、药材、水果甘蔗等农作物一味的强行砍伐,而不谈补偿和赔偿,这样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很难收到好的效果。
有些大型种植甘蔗户也算吗?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