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92年以前的工龄只能领退休工资。

马玩河边居 2024-05-23 10:02:40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是国家1995年6号文中对于1991年以前职工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的处理办法。通过把“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规定,衔接,继承了原来的单位缴费发退休工资的退休工资制度,把退休工资制度改变成为养老金制度的法律安排。是唯一正确的可以过渡,衔接两种制度的法律规定。

1951年开始,国家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分配农民土地,宅基地的时候。就在城镇职工的工作企业中实行了由职工用人单位为职工“集体缴劳动保险基金”,发退休工资的养老补缴费制度。

而到了1991年,职工由用人单位缴费发退休工资的制度已经执行了40多年,这一期间可以理解为是“企业为职工集体缴养老保险”。

从1991年以后,国家要推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就面临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91年以前的“连续工龄”继续执行退休工资制度,领取退休工资,92年以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年限,领取养老金。实行分段计算领取。

第二种是把原来91年以前企业为职工集体缴费发放退休工资的“集体缴费保险”制度,和92那以后的“企业职工共同缴养老保险”合并,不再有退休工资,只有合并以后计算发放的养老金。

按照第二种要合并退休工资和养老金制度,当然必须对91年以前“企业集体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的工龄进行一个法律上的安排。国家就在国发[1995]6号文中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以前由用人单位缴费发放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从解放以来退休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可以清楚看到。没有任何年代企业退休职工可以不缴费白得养老金。只不过是原来的缴费是企业用人单位为职工集体缴劳动保险基金发退休工资,92年以后是企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发养老金。两种制度的共同点都是必须缴养老保险费。以前的是“劳动保险缴费”,现在的是“养老保险缴费”。

不管是91年以前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还是92年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都不是网上几个人故意断章取义造谣忽悠农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把不缴费当成缴费的“视同缴费”吃白食,不是一些人错误认为的缴费了就不需要再“视同缴费年限”了。而本质是各个时期的缴费方式不同而已。如果没有经过国家法规和社保法的法律明确确认,以前的企业为职工集体养老保险的劳保基金缴费,虽然已经肯定实际缴了费,也只能够作为领取退休工资的依据,而不能作为领取养老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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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玩河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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