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取得销售方不合规发票,税款损失如何应对?救济路径↓

浮生若梦旅 2024-06-13 13:36:11

商业活动中,发票是确认交易发生和计算税款的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能未能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发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面临税务风险,还可能因为税款损失而与合作商发生争议。

近期,财合税专家团队接受了一起民事案件委托,当事人(购买方)因取得合作商(销售方)不合规发票,导致企业被税务稽查,造成税款损失100余万元。当事人主张税款损失与货款相抵销,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应对?有何救济途径?

财合税平台•实战案例背景简述

A公司与B公司均为钢材商贸类公司,有十多年的稳定合作关系,在库存缺货时,会存在相互调货的情况。本次案件的起因为A公司接到D公司工程项目的订单后,找B钢材商贸公司调货,B公司按照订单需求以及A公司指示发货到D公司工程项目地,并开票给A公司,A公司代账会计依据发票正常勾选抵扣。谁知就因为这笔业务的发票,A公司被税务机关检查,告知其未取得合规发票,此时A公司才注意到开票方为C公司。A公司联系B公司补开换开发票未果。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将这笔业务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费和滞纳金合计100多万元。此时A公司还有该笔交易的尾款100多万元未支付,当B要求A支付合同款项时,A以B未开具合规发票造成A税款损失,主张抵销权。交易路径图如下:

(交易路径图)

财合税平台•实战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接受委托后,财合税专家团成员迅速反应,梳理现存问题及应对思路。

一、A公司提起反诉,法院会受理其反诉吗?会合并审理吗?还是会要求A公司另行起诉?

财合税专家团队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后,拟提起反诉,这就要考虑法院是否认定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0号,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也确认了给付合同款项与开具发票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208号裁判文书阐明:“天智公司和西伯乐斯公司的反诉与陈友华的本诉是基于同一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同一建筑施工的事实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应属合并审理范围。”

同时,最高院认为,“开具发票”和“交付结算资料”作为合同义务虽不属金钱给付义务,但同为“给付之诉”的范围,虽不能抵销或吞并本诉的金钱请求,但具有对抗性,可能减少、延迟甚至消灭金钱给付请求。当然,能否抵销或吞并,还需看合同约定,属实体审理范围。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与B公司为本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给付合同款项与开具发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二、未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参考案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阐明要求开具发票的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三、可否以税款损失抵销货款?

A公司提起反诉,主张B公司未开具合规发票给A公司造成的税款损失,主张税款损失与货款相抵销是否会得到支持?

可参考列入中国“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即广州柏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5942号。入选评委推选理由:“该案明确开具发票非主合同义务,即使双方约定了“先票后款”,买方也不得以未开票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因卖方未出具发票给买方带来的损失,买方有权采取从待支付货款中扣除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票类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尚不统一,本案裁判对类案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尤其对“先票后款”引发的争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可见,若因为对方未开具发票而不支付货款,并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难以得到支持;但是若行使抵销权,是有很大辩护空间的,也有一些类案得到支持。若按照抵销权思路审理,也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有利于在一个案件中彻底了结当事人之间全部争议,有利于以尽量少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风险防范与建议

1、签订合同或协议。采购较大金额的货物或服务时,应及时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加强合同内容的审核,对采购明细、金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付款周期、开票事项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2、规范保存交易凭证。采购较大金额的事项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出入库单、磅单、运输凭证、验收单等妥善保管,以免发生争议时备查或作为证据材料提交。

3、规范股东或员工个人支付。经营过程中的往来款项应对公支付到发票开具单位,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对公支付的,比如小额零星采购,股东或员工垫付或代为支付后,应提供支付至发票开具方的资金流水作为原始凭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入账。

4、加强发票审核。加强对大额发票支出业务交易方、最终实际收款方、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的审核。

5、加强发票管理。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的税务合规。

6、及时行使权利。在发现未取得发票时,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要求,并保留相关证据。

未取得发票的税款损失与货款抵销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企业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提醒:涉税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实践表明,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您的企业面临稽查风险、纳税评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及涉税刑事诉讼,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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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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