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撤案”?
一些“刑民交叉”的经济类案件,既可能被认定为“经济纠纷”案件,也可能被认定为“经济犯罪”案件。
前者,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后者,则需由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
在需要“先刑后民”的情形下,一旦被按刑案立案并开展侦查,相关民事案件往往会被中止受理(注:如果是不需要“先刑后民”,或者可以“刑民并行”的情形,则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可以互不影响)。
但是,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过程可能比较漫长,比如由于各种原因,取证工作的开展得较为缓慢,甚至出现了“久侦不决”的情况——过去很长时间了,达到了一年多、两年多,依然处在侦查阶段,迟迟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理。
此时,从当事人角度,也许最初曾经比较倾向于“以刑促民”(注:比如,有些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可能由于担心执行难,会考虑通过刑事立案,给对方施加压力,促成对方还款),由于实体权利迟迟无法得到维护,此时可能会转而倾向于让“刑案撤案”,以尽快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是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具体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12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二、请求撤案时的例外情形
(一)前两种情形的申请,由于存在例外,有时申请了也未必很快获得批准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于(一)、(二)两种情形,有一个例外,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因此,对于①“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其他处理”、②“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内,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其他处理”这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有时可能没什么效果,因为办案部门可以通过“请示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方式,继续侦查。
(二)在前两种情形的申请未获批准时,可以尝试以第三种情形进行申请
从当事人角度,假设对前两种情形请求撤案未获准许,此时可以考虑依据第(三)种情形进行申请,也即,与检察机关沟通,并向其递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由检察机关判断是否可以撤销案件。
如果,检察机关经研究后,认定该案不属经济犯罪,仅为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检察机关可以通知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此时不再受第(一)(二)两种情形的限制。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都会向当事人送达《撤销案件告知书》。也即,从当事人角度,以第三种情形进行申请时,从某种程度上,这相当于让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办部门出具“建议撤案”的意见,此时申请获得准许的概率要相对高一些,不过也有一定难度。
三、撤销案件后的法律效果
(一)一般情况下,侦查活动停止,相关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也要解除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二)特殊情况下,如有新事实、新证据,还是会重新立案侦查
但是,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撤销案件后,如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文号:公通字〔2017〕25号
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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