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公平”?婚姻家庭案件处置不适用市场规则!

远方的关注与呼唤 2023-07-11 10:56:10

我们每一个人对法律都有一种朴素的需求,希望法律能够对自己进行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背后,是通过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价值予以支撑。

法律有其追求的价值,法律的适用需要体现法的价值追求。然而,我们仔细观察,却发现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并不体现民法通行的“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价值。这又是因为什么呢?

一、抚养与赡养双方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

在世俗观点中,有很多人认为抚养与赡养是一种对应的关系。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对其尽抚养义务,就不能要求对方在自己年老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观点的背后,还是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在发挥作用。

然而,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不是公平与等价有偿,而是社会性与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一种交易关系,并不需要成员以均衡的义务承担为获利权利的基础。事实上,这种期望也是行不通的。

在家庭关系中,总是有一些成员需要他人的照顾,承担较少的义务。比如成长期的未成年人,比如年龄大的家庭成员,比如残疾家庭成员,比如患病的家庭成员等等。若是适用等价有偿原则,意味弱小的家庭成员随时可能被抛弃,而法律不能阻止的尴尬状况随时可能发生。这是与法律所追寻的终极目标相违背的。因此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并不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婚姻家庭关系应当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基本的社会单位。在婚姻家庭的范围内,家庭成员承担着养老育幼的社会职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不仅有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办理时,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始终是一个不变的大方向。即使家庭破裂已经不可避免,也应当减少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负面影响。

除家庭成员有极大过错以外,对于家庭成员的权利仍然需要保障,对于家庭的社会作用仍然保障。比如抚养与赡养问题,近年来一些案件中,很多子女以父母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相关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定影响。

未尽赡养义务的原因有很多。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比较大,很多离异家庭常年异地生活。一些家庭甚至断绝来往,为家庭成员尽抚养义务增加了困难。还有的家庭成员,在离婚后为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设置了障碍。未尽抚养义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

如果不是因为父母有抚养能力而不抚养。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则基于婚姻家庭的伦理性,双方血缘关系决定的亲属关系所产生的赡养义务,家庭成员仍然要承担。除非血亲关系因收养而解除,血亲关系不会改变,伦理义务也不会改变。这也能体现婚姻家庭养老育幼的社会功能。

通过强化家庭成员的法律保障,才能更好保护弱势群体家庭成员的权利。任何家庭,均不能家庭成员无贡献、未充分履行家庭义务为由,任意抛弃年幼、年老、患病、残疾家庭成员,从而上法律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患病的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三、法律不是调整家庭关系的唯一规则,家庭和谐稳定还需要道德等社会规则的介入。

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复杂,家庭成员的关系调整并不能只是依靠法律。若是总是试图用法律强制家庭成员履行义务,则是一个家庭的悲哀,也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

道德规范虽然不具备强制力,但是家庭成员取得良好社会评价的重要参考。通过道德的力量,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更有利于家庭成员自愿履行家庭义务。现实中,可以无视道德的家庭成员是极为罕见的。每一个人在社会上做行任何行为时,都是要考虑外界评价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适用可能解决一些法律问题,却不一定有好的适用效果。家庭关系最后还是需要道德的力量进行调整。在我们国家,家庭文化有着良好的传统。以建立文明家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才是效果最好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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