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女子被抓,却因为“姿势”的问题,警方判定无罪释放?

枫桥墨客 2023-08-14 18:23:50

警局内,警察看着争论不休的二人有些头疼,女生张某坚称自己被李某强奸,李某感到很冤枉,说他们二人发生性关系基于双方自愿,自己并没有强奸张某。

双方各执一词让警察一时间分辨不出真假,直到得知双方发生性关系所用的姿势是“站立姿势”时警方判定男方李某无罪释放,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仅凭一个姿势又是怎么判断出李某没有强奸张某的呢?

在KTV的奇妙缘分

傍晚,李某刚喝完朋友的结婚喜酒,来到了KTV放松心情,因为心情不错李某喝了点酒。酒喝多了李某出门上厕所,在上完厕所回KTV包间的路上李某看见了一位很是漂亮的女性——张某。

他多留意了几眼就回到了包间内继续唱歌放松。唱歌唱到一半李某的脑海中突然又出现了张某美丽动人的脸庞,他一时有些心猿意马,想要出包间碰碰运气,看看能不能再碰见张某。

李某出了包间后就在走廊内闲逛,也许是李某与张某确实有些缘分,他又遇见了张某。李某一看见张某立马迎了上去,和张某搭讪。

张某看着不知道从哪里冒出来的李某一开始并没有理他,但是李某有些死缠烂打,张某就停下来和李某交流了几句,没想到二人聊天越来越投机,张某也没有了一开始的抗拒,变得有些主动起来。

李某边聊天边注视着张某的脸,张某长得实在是太漂亮了,原本李某就喝了点酒,这样一来李某起了点歪心思,他对张某说:“站在走廊里聊天太吵了,我们去个安静点的地方怎么样?”

张某没多想就同意了,谁想到李某将张某带到无人的拐角后开始动手动脚,他的手在张某身上乱摸,张某见此只是打掉了李某不安分的手,也没有选择离开,而是继续和李某独处在小角落。

李某见到张某没有呼救或者离开等的很明显的拒绝行为胆子大了起来,他在张某耳边调笑着,开始做出一些较明显的暗示行为,张某只是轻推了一下李某,依旧没有很明显的拒绝之意。

就这样,两人顺理成章的发生了性关系,因为两人是站在拐角处发生的关系,所以采取的姿势也是站立式,全程张某没有明显的拒绝之意,更多是半推半就。李某在与张某发生关系后敷衍了几句张某就离开了,他只当这是一场艳遇。

而留在原地的张某看着自己狼狈的身体,再看了看李某毫无留念之意的背影,她突然感觉到了浓浓的愤怒感,张某带着委屈、愤怒的复杂情绪回到了自己的包间,张某一回去她的朋友就感觉到了不对劲。

朋友很严肃的质问张某发生了什么,张某说出了事情的大概经过,但是她隐瞒了部分事实。朋友听了大概后很是愤怒,坚定的告诉张某立即报警,告李某强奸女性。张某此时脑袋也有些不清醒,就顺着朋友的意思报了警。

因为报警时张某身上还有李某的体液,也就证实了两人确实发生了性关系,警方很快就重视了起来,查明身份后立马对李某进行了传唤。而另一头的李某还没来得及回家,就被一通电话传唤到了警察局,说他涉嫌强奸罪。

男女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

李某到达警察局后看见了张某顿时明白这是张某报的警,他愤怒的对着张某吼道:“你有病吧,我又没强迫你,你报警干什么?”

张某本来就心里不舒服,被李某这么一吼后彻底愤怒:“就是这个人强奸了我,我不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的。”张某的朋友也在旁边护着她:“你就是强奸犯,别狡辩了。”

李某还想说些什么被在一旁的警察打断了,二人这么吵闹也不是个办法,最好的方法就是分开审讯。警察先前提取李某的体液时顺便检查了张某身上有没有什么受伤的痕迹,结果是并没有,没有任何强迫痕迹。

但也不能判定张某就是自愿的,所以警察审问张某时让她还原一下事件的经过,如果李某真犯了强奸罪法律一定会给予他惩罚,张某看着警察很正经的模样有些慌了,但她害怕说出全部实情自己会受到惩罚,她只能硬着头皮半真半假的说出事情的经过。

这时李某那边也审讯完毕了,经核对二人的证词不大一样,有些地方有较大的出入,那肯定有人在撒谎。

警察随后又问两人在发生关系时采用的是什么姿势,两人都给了统一的答复——站立式,警察认为这样的姿势如果张某有强烈的反抗心理的话应该比较好逃脱,所以警察对张某的证词起了疑心。

也就这点警察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面对警察的质问很是无措,她最后还是不敢继续撒谎,向警察承认了自己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李某被无罪释放了,这个荒唐的事情也就此结束了。

法律分析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首先是要明确二人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性关系,所以文中警察提取了张某身上所残留的李某的体液,这点可以坐实二人确实发生了关系。

其次强奸罪最重要的判定标准是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这里违背意愿有很多判定方法,如上文中警察检查张某身上的痕迹也是判定方法之一。

因为一般来说,被害人在面对侵犯时很可能会用力挣扎,那身上就避免不了有一些挣扎的痕迹,这些痕迹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从而发生性关系,也就意味着被害人并不愿意发生关系,从而判定行为人的罪行。

而本文中警察检查了张某身上没有被强迫的痕迹,那么这种判定方法就无效。最后询问发生关系时的姿势也是为了辨别是否违背了被害人意愿。

因为按照常理来说,站立式的姿势如果不是双方自愿的话很难完成,且如果被害人有强烈的逃脱意愿,在这种姿势下很有可能可以逃脱,从而避免被侵犯。

但是本文中张某承认姿势是使用的站立式,两人却发生了性关系,且张某身上没有被强迫的痕迹,这一切联系起来张某的话就有些可疑了,所以警察对这点进行质问也是想攻破张某的心理防线,果不其然张某承认了自己是撒谎,那么所谓的强奸就完全不成立。

借此警示一下,如果被害人真的受到了侵犯,请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并且前往警察局提取DNA,这样可以直接证明被害人确实被侵犯了。

如果不及时报警,那么残留在身上的DNA可能会消失,那时候要证明被侵害就十分困难了,因为法律所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想要告对方强奸,主张人也就是被害人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确实存在强奸的不法行为。

所以被害人真的受到了侵犯的话一定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不清楚怎么做对自己最有益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反正一定要举起法律这把武器保护自己。

那张某报警的行为应不应该受到惩罚呢?应该。张某在明知双方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情况下报警谎称李某强奸自己,这种行为属于报假警。

恶意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陪伴张某报警的朋友不受处罚,文中提到张某对朋友诉说时隐瞒了部分事实导致朋友认为张某被强奸,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看张某的朋友并不符合,她主观上没有报假警的故意,她是真的认为自己的朋友受到了侵害。

与之相反的是张某,张某是存在主观故意的,她只是不满李某发生关系后扭头就走的无情态度才选择报警,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报警,她是想让李某受到一点小惩罚,来报复他的无情。

所以根据相关法律张某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报警不是儿戏,每一个地方的警力资源都是有限的,警察的精力也是有限的,张某这样的行为不仅浪费了警力资源,还消耗了警察的精力,是应该被抵制的行为。

无论男女,都要爱惜、珍惜自己的身体,贸然与别人发生性关系是对自己的不负责。退一步来说如文中的这种情况,双方都不清楚对方的健康与否就这样发生了关系,要是真被传染了疾病以后一辈子都会受其困扰。

而且就这样随便的发生关系更是对自己的不尊重,身体是最应该重视的,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清白之身”是束缚,但也不能过于开放,我们首先还是要爱惜自己的身体。

7 阅读:8354
评论列表
  • 2023-08-14 22:45

    必须强奸罪

  • 2023-08-15 09:51

    抄袭别人的陈年老文章还有脸出来丢人现眼。

  • 2023-08-15 10:18

    站立:如女人不愿,怎么可能完成?

  • 2023-08-15 10:00

    女权出来走两步……[呲牙笑][笑着哭][呲牙笑]

枫桥墨客

简介:只有关山今夜月,千里外,素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