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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案说诈骗,撤案后又告民事——对方在打什么算盘?

【摘要】一起股权代持纠纷,对方先以诈骗罪报案,被撤销立案。然后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把重心放在“论证虚假资料构成诈骗”上。刑事路径走不通,就在民事法庭上继续打“诈骗”这张牌。这个策略,意图是什么?漏洞在哪里?企业遇到了,该怎么应对?
【核心问答】问:对方先报诈骗案被撤,又在民事法庭上论证“构成诈骗”,这个策略有问题吗?
答:有。撤销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的结论——刑事上不成立。对方再在民事法庭上论证“构成诈骗”,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刑事和民事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要求“高度盖然性”。
一、一个案子:对方先报案,后撤案,再打民事近期代理了一起股权代持纠纷。
委托人是一家农业公司的登记股东。对方主张自己是隐名股东,因为委托人提供的公司文件存在瑕疵,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中“文件有误则退回购买资金”的条款,要求返还全部出资款并赔偿损失。
但有一个细节,很关键。
对方此前曾以诈骗罪报案,后得到了撤销立案决定书。
刑事路径走不通,对方转而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诉讼中,对方的诉讼重心,放在了“论证虚假资料构成诈骗”上。
这个策略,意图很清楚:在民事法庭上,用刑事逻辑打你。
二、对方在打什么算盘对方的核心逻辑是:文件是伪造的→构成诈骗→所以你应该退钱。
这个逻辑,看起来是“民事纠纷”,实际上是在用刑事标准论证。目的是什么?
第一,给法官形成“这个人有问题”的印象。 一旦法官觉得“这个案子可能涉及诈骗”,对整个案件的判断就会偏向对方。
第二,用刑事证明标准搅乱民事审理。 刑事诈骗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欺诈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对方用刑事标准来论证,本质上是提高了自己的证明难度,但他赌的是——法官被“诈骗”这两个字带偏。
第三,用“刑事报案”给对方施压。 很多企业遇到对方报案,第一反应是“花钱消灾”。对方赌的就是这个心理。
三、这个策略的漏洞在哪里第一,撤销立案决定书,是强有力的反证。
公安机关撤销立案,意味着刑事上不成立。这份文书,在民事诉讼里,是证明“刑事路径走不通”的关键证据。对方再在民事法庭上论证“构成诈骗”,逻辑上自相矛盾。
第二,刑事和民事的证明标准不同。
刑事诈骗,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最高级别的证明标准。民事欺诈,要求“高度盖然性”——只要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可能性,就可以认定。
对方用刑事标准来论证,本身就走偏了。民事法庭审的是“合同履行”“资本维持”,不是“有没有构成诈骗”。
第三,本案的真正争点,不是“文件真伪”,是“出资能不能直接要回”。
对方把重心放在“论证诈骗”上,恰恰回避了一个更根本的法律问题:即便文件有误,隐名股东的出资已经转化为公司股权,能不能直接要求返还?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出资一旦进入公司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隐名股东的救济路径,应该是“显名化”或“股权价值赔偿”,不是“返还出资款”。
四、企业遇到了,该怎么应对第一,保留撤销立案决定书。
这份文书,是证明“刑事上不成立”的关键证据。在民事答辩中,要明确援引。
第二,明确区分刑事与民事的证明标准。
在答辩和庭审中,要指出:对方用刑事标准论证民事问题,混淆了证明标准。民事法庭审的是合同、公司法,不是刑法。
第三,不要被对方带偏。
对方把重心放在“论证诈骗”上,你就要把重心拉回到“法律适用”上。争点不是“文件有没有问题”,是“即便有问题,出资能不能直接要回”。
第四,反向利用对方的证据。
对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表面上支持其“已出资”的主张,实际上恰恰证明了“出资已物化为股权”。这些证据,可以为我所用。
五、一个判断对方先报刑事案件,被撤后又打民事官司,这个策略的本质,是用刑事手段施压,用刑事逻辑搅乱民事审理。
但这个策略有一个致命漏洞:撤销立案决定书,证明了刑事上不成立。对方再在民事法庭上论证“构成诈骗”,逻辑上自相矛盾。
企业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不要被对方带偏。把争点拉回到法律适用上,用证据和法律说话。



作者:颜开光,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