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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检测和控制效果现状评价,及其时间阶段分析说明

关键词:#生产 #职业 #项目#现状第962篇,个人原创,深度分析文章。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关键词:#生产 #职业 #项目#现状

第962篇,个人原创,深度分析文章。

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引导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必须满足三个硬性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必须在工作岗位上长期接触具有致病危害的因素;二是,所患疾病和接触的致病危害因素之间,具有明确因果关系;三是,所患疾病需要被纳入国家《职业病目录》,否则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因此,普通慢性病,不算职业病。

而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之中,如果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或者是技术改造,又或者是技术引进的项目,是可能具有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竣工验收后的正常生产经营阶段,都需要进行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因此,需要发包组织建设的单位,我们称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及后续的各个阶段,就应当进行相对应的职业病危害情况的相关检测和评价,并且形成对应的报告。只有这些报告的结果,是合格的,建设单位,才能继续建设和推进。

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和对应的相关报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一般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需要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而属于医疗机构类型的建设单位,是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因此,需要编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工建设。

而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的决定,并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医疗机构类型的建设单位,未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且出具报告。未作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安全防护设施验收,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正常生产经营阶段,三个定期

1.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含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或者设备,定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接触高毒性物质的岗位场所,定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同时,对于存在的毒性较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定期每月1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测。

比如含有铅、汞等重金属的作业场所,或者含有苯、苯胺等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或者含有一氧化碳、光气等窒息性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都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危害检测和控制效果评价。

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单位定期每 3 年,至少进行1 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比如接触有铅、汞、光气等高毒物品的相关单位,要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3年至少一次。

由此可见,一个建设项目工程,在各个阶段环节各方面的检测和评价事项是比较多的。包括项目开始设计时的可行性论证,施工建设开始后,竣工验收之前,和正常生产经营阶段,都少不了对职业病危害相关环节的检测和评价。这不仅是守住安全生产经营的底线,也是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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