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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新规来了:不查信用信息,最高罚10万,7类情形直接出局

7月17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八部门联合发布第44号令——《招

7月17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八部门联合发布第44号令——《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共5章37条,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份令隔了两天发——7月15日第43号令管交易现场,第44号令管信用信息。两个文件配套,构成了招投标全链条监管的又一块制度拼图。

一、这次管的是四类主体

44号令覆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四类主体。

这四类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统一公示、统一调用。依据来自第六条: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产生的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公示渠道是两个: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二、最重要的一句话:不查要罚

44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投标人和代理机构列出了直接否决或不得委托的信用信息清单。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受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受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受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受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受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向评标专家行贿或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受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聘任——

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库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的,直接解除聘任、调整出库——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私下接触或串通、向评标专家行贿、暗示或诱导投标人澄清说明、对其他专家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违法透露评审和中标候选人推荐信息、索取或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关键来了: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要求查询的,可以依法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评标、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不查信用信息,不再只是"不规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信用评价体系:地方不得自搞一套

44号令第十六条明确,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周期、等级分类和结果应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专门写了一款: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这是对前一阶段各地自行设置信用评价标准的直接纠偏。第二十条的字写得很重,意思很清楚——以后只有"国标",没有"省标"“市标”。

同时,第十七条列了信用评价的四条红线:不得按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设置差异化得分;不得将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评价;不得设置无上限加分项;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行为。

四、守信有激励,失信有后果

这是信用管理的一体两面。

守信激励方面,第二十一条鼓励招标人在评标标准设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机制、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核验、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等环节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明确,对信用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措施。

对评标专家,第二十六条单独写了激励措施:信用等级较高的专家,在保证抽取随机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抽取概率;信用等级较低的,降低抽取频次或暂停抽取。

失信后果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招标人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的三条红线:不得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评价结果;其他违规应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违反第二十四条的,按招投标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追责,责令改正,可以罚款。

五、信用修复和异议渠道

第四类主体也需要知道的两条。

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改委2025年第36号令《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公示相关信用信息。但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异议处理: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有误的,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评标专家认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有误的,同样7个工作日内处理。

六、两份令配套来看

7月15日第43号令——交易现场怎么管:评标区封闭、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全过程记录15年。

7月17日第44号令——信用信息怎么用:强制查询、评价国标统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渠道。

两份令,同一天施行(2027年1月1日),构成了招投标全链条监管的制度框架。

交易中心记录现场,信用体系管住主体。两个机制一旦联动——交易现场的异常行为上了信用记录,信用评级差的直接影响中标结果——招投标的游戏规则,比以前清晰得多,也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