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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案例】裁员援引两条法条仍被判违法,公司倒赔28,865元?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同时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分别满足两种解除情形各自的法定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亦不能证明裁减人员方案已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两种解除依据均不能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住所地原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员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共认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李某处于待岗期间,其中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期间某公司按照2,320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工资,2025年9月至11月按照2,51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
2025年12月18日,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自2025年12月1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3,885元。李某认可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前述款项,双方共认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12.5年。
某公司注册地于2025年11月14日由天津市静海区变更为天津市西青区,其就裁减人员方案未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并达成协议。
李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54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865元。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日作出(2026)津01民特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865元。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1民初13410号民事判决认定:某公司主张依据之一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其未举证证明与李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主张依据之一为经济性裁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裁减人员方案已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故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865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865元,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865元。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其系合法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路径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李某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该解除依据不能成立。就经济性裁员的解除路径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裁减人员方案已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该解除依据亦不能成立。现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合法解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进而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865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津01民终830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必经前置程序,务必留存书面协商记录;以“经济性裁员”解除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是法定程序;解除通知书中援引的法律条款越多,越意味着要逐一满足各条款的构成要件,任何一个要件缺失都可能导致整体被认定违法解除。
提示劳动者,用人单位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重点审查两点:用人单位是否与您协商过变更劳动合同(如调岗等),裁员方案是否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可在赔偿金中抵扣,差额部分仍有权要求补足。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