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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20年过期了,英特尔却发起了专利无效:最高法......

一件2002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号:02131089.0号,发明名称:三维集成存储器,以下简称本专利),2022年9月已经届满失效。
然而,失效之后的大约半年,2023年3月,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尔公司)却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无效。


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8月的终审结果是权利要求1—6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7—8保住了(第564420号无效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行初7117号判决、(2024)最高法知行终1178号判决)。
专利权人是杭州海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海存艾匹科技有限公司和一位自然人,这位自然人同时是本专利的发明人。


英特尔公司最主要的证据,是1999年3月31日公开的CN1212452A号“三维只读存储器”发明专利申请(证据1),发明人与本专利是同一个人。

本文聚焦权利要求4,其主要涉及到创造性三步法中的:
如何判定这项发明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权4的保护内容:把播放器和解密器做进存储芯片的底层
本案审查的权利要求4,内容为
“一种三维集成存储器,其特征在于含有:
一衬底电路(0s),所述衬底电路(0s)含有一衬底集成电路(0SC)和一第一地址解码器(12, 18/70),该衬底集成电路(0SC)含有一嵌入式数据处理器(88);
一三维存储器(0),所述三维存储器(0)含有多个三维存储层(100)并堆叠在该衬底电路(0s)上方,该三维存储层(100)通过多个接触通孔(20v)与该第一地址解码器相连;
该衬底电路(0s)还含有数-模转换器(88DA)、解压缩处理器(88DP)和解密引擎(88DE)中的至少一种。”
本专利的基本构造,可以通俗理解为上下两层:
下面是普通的硅衬底电路,上面堆叠若干层三维存储器,两层之间用接触通孔连接起来。衬底上除了给存储器选址的地址译码器,还有大片面积可以放别的电路(图2A)。

权利要求4的附加限定是最后一句,三个模块不是必须的同时具备。
这种设计称为单芯播放器:存储器是资料的载体,播放器是读取资料的电路,两者集成在同一块芯片上,播放器中的解码器直接对芯片内的原始资料进行解码等处理。
什么意思呢?
光盘和播放器是分开的两件东西,盗版者在两者的接口处就能截走数字信号;
把存储器和播放器做进同一块芯片,解码在芯片内部完成,输出的只有模拟信号。
盗版者还有一种手段是剥离:把芯片一层一层磨掉,读取存储层上的信息图形。
对此,本专利的第二道防线是数据加密:数据以密文存入存储器,衬底集成电路中设置片内解密引擎和密钥存储器(图4B),剥离也只能获得密文。

二、技术问题认定的差异:专利权人声称“防剥离盗版”,国知局和法院认定是给存储器配上播放电路和解密电路
权利要求4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各方没有争议:
证据1已经公开了衬底电路加堆叠其上的三维存储器,区别只在于衬底电路“还含有数-模转换器、解压缩处理器和解密引擎中的至少一种”。
分歧出在三步法的第二步,即:如何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英特尔公司提交的证据7,是1997年6月公开的国际申请WO97/20281,涉及一种网络浏览器装置:单个网络芯片上设有含视频/音频数模转换器的显示/音频接口电路,以及把压缩的图片、视频和语音数据解压缩的解压缩接口;
证据8是2001年7月公开的国际申请WO01/50530A1,涉及一种集成电路的防篡改封装:加密/解密单元与CPU核心、存储器集成在同一块芯片内。
两件都是二维集成,电路模块和存储器并排放在衬底里。
这一点放在两种技术问题下,结论完全不同:
按专利权人的说法,要解决的是防剥离盗版,而证据7、证据8的电路上方没有存储器遮盖,不具备防剥离的作用,也就无法给出技术启示;
按国知局和法院的认定,要解决的是给存储器配上播放电路和解密电路,证据7、证据8里恰恰就有这样的电路模块。
所以,技术问题确定到哪个点,直接决定了创造性判断的第三步到现有技术中寻找什么,也决定了证据7、证据8够不够得上技术启示。
三、为何没有将“防剥离盗版”认定为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法院是这样解释的:
1)确定防剥离效果的来源:
二审判决认为,权利要求4防盗版的技术构思,在于把三维存储器堆叠在衬底电路上方,使盗版者无法通过破坏存储器进而监听数据线。
2)这个来源不在区别特征里:
三维存储器堆叠在衬底电路上方这一特征,证据1已经公开,不构成区别特征,因此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考虑这一点。
3)证据1同样具备这个效果:
证据1采用了相同的三维集成结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证据1同样能够防止盗版者通过剥离等反设计手段来进行窃取数据。
4)回到说明书看区别特征本身的作用。
说明书记载的这三个模块的作用,分别是解码、数模转换和片内解密;
判决据此认定:把它们集成到衬底电路,仅属于针对三维集成架构的具体设计,目的仍是与三维存储器配合构造相应的集成电路。
也就是说:防剥离的效果来自存储器堆叠在衬底电路上方这个结构,而这个结构证据1已经有了;
真正的区别特征,应该是三个电路模块,因此,技术问题只能从这三个电路模块的作用中确定。
技术问题确定为与存储器配合构造集成音像播放器电路或者集成解密电路之后,到现有技术中寻找的,就是这三个电路模块:
证据7的数模转换器电路和解压缩接口,作用与权利要求4中的数-模转换器、解压缩处理器相同,都是与存储器配合构造集成音像播放器电路;
证据8的加密/解密单元相当于解密引擎,作用也相同,都是与存储器配合构造集成解密电路。
无效决定据此认定,证据7、证据8公开了区别特征,并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中的启示,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证据7和证据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于专利权人强调的比现有技术更强的防盗版水平,判决书的认定为:这一效果既未记载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缺乏实验数据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现有技术已有的结构带来的效果,是不能视为本发明的贡献的;技术问题只能挂钩在与其对应的区别特征上。
四、技术问题的认定,不能过窄或过宽
过窄:把区别特征的手段写进技术问题,启示就成了现成的了。
过宽:把现有技术已有结构的效果也计入,区别特征的贡献就被放大。
就本案来说:

技术效果有两道门槛:一是说明书里有记载,二是由区别特征带来。
本案的“防剥离盗版”在说明书中有记载,然而,却不是由区别特征带来的。
卒!
五、启示
1)技术效果要对应到区别特征。
改进型申请尤其要先检查:承载发明点的那个结构,是不是在先专利(包括自己的在先专利)已经公开了。
本案的三维堆叠结构正是如此,防剥离效果随之归入了现有技术。
2)“更强”“更好”这类比较性效果,申请时就要写进说明书,并且配上数据。
本专利说明书只写了“极强的版权保护”,没有与现有技术的比较;
诉讼中再主张“比现有技术更强”,法院是不接受的。

作者:风清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