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典型案例中,A公司通过微信与B公司股东王某甲达成混凝土采购协议,合同却由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代签,最终因50万元货款拖欠引发三方责任争议。法院判决揭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一、实际购买主体的认定规则虽然合同由王某乙签署,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甲全程主导交易流程:从下单沟通、接收合同到签署对账单均未声明代父亲采购。法院认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事实缔约",其父亲代签行为基于亲属关系及合同明示的买方姓名,不能否定王某甲的实际购买人身份。
二、公司责任界限的厘清尽管合同封面标注B公司且王某甲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但正文买方明确为王某甲个人,施工单位记载也与采购行为无必然关联。法院强调:股东个人行为不等同于公司行为,在缺乏公司授权证据时,不能因身份混同而扩大责任主体。
三、债务加入的法律误区王某乙自愿承担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加入"要件。债务加入需明确对原债务人债务的共同承担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王某乙仅是作为代签人追认合同效力,其还款承诺不改变原始债务关系。
实务启示电子缔约需固化要约:微信下单应明确交易相对方身份,留存"是否为代理行为"的沟通证据
合同一致性审查:封面与正文主体冲突时,应以缔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亲属代签风险防范:代签人需出具书面授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本案警示市场主体:新型交易方式中,法律仍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责任,切莫因便利性忽视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