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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生上学途中被撞昏迷60余天,家长盼专家援手

雨天清晨,天色未亮,斑马线上的两名初中生遭遇飞来横祸。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在对向车辆远光灯的影响下,径直撞上了正在过马路

雨天清晨,天色未亮,斑马线上的两名初中生遭遇飞来横祸。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在对向车辆远光灯的影响下,径直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她们。其中,湖北咸宁13岁的初中生小馨伤势惨重,被紧急送医后陷入昏迷,如今已过去60余天,这个年轻的生命仍在与死神博弈,家长守在病床前,既为孩子挺过危险期感到欣慰,也迫切希望能得到权威专家的帮助。

事情经过

据媒体报道,咸宁的李先生家住咸安区嫦娥大道的山水一品三期小区,13岁的女儿小馨是咸安区实验学校八年级学生,学校距小区仅数百米,上学之路本应便捷且安全。今年1月4日,雨天,清晨6点多,小馨像往常一样,与同楼栋邻居小妍结伴出发去上学。6时58分,两人行至小区门口的嫦娥大道,当她们横穿斑马线至道路中央时,一场意外突如其来。

李先生提供的肇事汽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天色较暗,路面有明水,肇事汽车的雨刮器快速运转,前方视线模糊,来往车辆灯光及路灯呈光晕状。1月4日6时58分9秒,肇事汽车接近事发斑马线时,左前方出现打着伞站立的人影,随即发出碰撞声,车辆当即停下。

“巨大的冲击力,导致孩子头部将汽车前挡风玻璃撞出多处裂痕。”李先生回忆,救护车抵达现场后,小馨被迅速送往咸宁市中心医院,检查完毕后立即转入ICU。“因伤势过重,孩子已无自主呼吸,无法进行手术。”当日中午,心急如焚的李先生将小馨紧急转运至武汉同济医院。

可遗憾的是,1月5日上午,同济医院的医生告知李先生,孩子血压过低、无自主呼吸,不具备手术条件。无奈之下,李先生于5日下午将小馨转回咸宁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咸宁市中心医院1月11日开具的《ICU病情证明》显示,小馨处于深昏迷状态,需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无自主呼吸、尿崩,被诊断为“多发伤”“急性呼吸衰竭”“右侧胫后静脉血栓形成”等多种病症。

李先生表示,回到咸宁后,主治医生曾预判,这类重度颅脑损伤、无自主呼吸的患者,通常在第二周会面临极其凶险的感染,加之脑部受损导致的神经功能紊乱,生存几率渺茫。“好在,在全家人的不懈努力下,孩子凭借自身顽强的生命力,奇迹般地挺过了最危险的感染期,目前已维持生命体征60多天。”

责任认定明确,当事人在线求助

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月4日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认定书显示,2026年1月4日6时58分许,阮某超驾驶小型轿车,沿嫦娥大道从洞口往龙潭方向行驶,行至山水一品小区三期斑马线前,遇对向吴某刚驾驶小型轿车使用远光灯,阮某超驾车将斑马线上的小馨和小妍撞倒,造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阮某超驾车超速行驶,遇行人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刚驾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馨及同伴小妍无责任。

李先生还提到,事发路段是小区居民、学生日常出行的必经之路,早在2023年,小区业主就已多次通过官方渠道投诉该路段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已在事发路段加装中央隔离护栏,翻新人行斑马线,增设减速警示标志,完善了此前业主多次投诉申请的安全标志及设施。”李先生表示,但截至目前,靠小区一侧的道路仍未设置人行道,依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此外,李先生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迫切诉求:“只要孩子还在坚持,我们就绝不放弃。希望能得到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的帮助,为孩子提供更专业的诊疗建议,帮她早日醒来。”那么问题来了,就目前李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应该如何为孩子争取合法权益?

律驰驾道观点

斑马线上的悲剧:13岁女生被撞昏迷,责任认定虽然清晰,维权之路仍需多方考量

本案虽已由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肇事司机阮某超负主要责任、对向车辆驾驶人吴某刚负次要责任,受害学生小馨及其同伴无责任。然而,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围绕赔偿责任承担、责任主体范围、后续治疗保障等问题,仍存在多个值得深入探讨的争议焦点。以下将围绕本案中最具争议的三个核心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争议焦点一:次要责任方吴某刚的责任承担范围如何界定?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吴某刚因“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被认定为负次要责任。然而,次要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吴某刚的行为虽未直接碰撞受害人,但其违规使用远光灯客观上影响了阮某超的视线,构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吴某刚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何量化其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其赔偿比例,往往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实践中,次要责任通常承担30%以下的责任比例,但具体比例需结合其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是否与主要责任方存在共同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吴某刚承担具体责任的比例,需要在诉讼中进一步厘清。

争议焦点二: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否仅限于肇事司机?车主、单位是否应担责?

本案中,肇事司机阮某超驾驶的小轿车是否为其本人所有?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这些因素直接影响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如果车辆所有人并非阮某超,而是其所在单位或他人,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若车主明知阮某超存在超速等不良驾驶习惯仍将车辆交由其使用,或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过错。

此外,若阮某超事发时正从事职务活动,如上下班途中不属于职务行为,但若其驾驶行为与工作内容相关,则可能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问题。受害人一方应深入调查阮某超的职业背景、车辆权属等信息,确保所有可能的赔偿责任主体均被纳入追偿范围。

争议焦点三:受害人后续的治疗费用及长期护理需求如何保障?

小馨目前处于深昏迷状态,需持续依赖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后续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可能的长期护理费用将成为家庭巨大的经济负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小馨的伤情极为严重,未来即使苏醒,也可能面临终身残疾或重度功能障碍。因此,赔偿项目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别是“长期护理费”一项,需结合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合理计算护理年限和标准。建议受害人家属尽早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后续诉讼和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虽责任认定清晰,但在赔偿责任的细化、责任主体的扩展、未来治疗与护理费用的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难题。受害人家属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全面梳理证据,明确诉讼策略,争取最大化维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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