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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未系安全带,保险公司一定免赔吗?法院: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因未系安全带,属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本次事故歉难赔付。”去年,张先生在检修设备时因护栏突然断裂,不幸坠落致重伤。面对

“因未系安全带,属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本次事故歉难赔付。”

去年,张先生在检修设备时因护栏突然断裂,不幸坠落致重伤。面对高达8.6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却以“违反安全规定”为由拒绝赔付。

许多人在遭遇类似拒赔时,往往倾向于自责,认为确属自身未遵守安全规程。然而事实上,“违反安全规定”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随意拒赔的借口。真正的认定关键,在于该规定是否明确公示、是否与事故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今天,我们将通过张先生的真实案例,深入解析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破解“违反安全规定”这一常见拒赔理由,守护本应属于你的保障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的一个上午,工厂技术员张先生依计划前往检修车间,对生产设备进行例行维护。他站在约2米高的操作平台上,正伸手准备触碰设备开关时,脚下平台的护栏突然传出“咔嚓”一声,随即断裂。

他甚至来不及作出任何反应,就已从平台坠落,后腰重重砸向地面的工具箱,瞬间剧痛难忍,无法动弹。

同事赶紧将他送往医院,经检查是腰椎压缩性骨折,需要马上进行手术,前后算起来,手术费、住院费、康复治疗费等,一共花销8.6万。幸亏公司给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高达30万,张先生家人整理好病历、医疗费单据、事故说明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等了半个月,收到的却是《拒赔通知书》,理由让人又懵又气:“经核查发现被保险人检修设备时未系安全带,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依据保险合同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故而不予赔付。”

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始终以“违反安全规定”为由推诿,或简单回应“请自行查阅合同免责条款”,拒不承担赔付责任。

躺在病床上尚未康复的张先生,面对手中沉重的医疗费用单据,深感无助。

何帆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先生没系安全带“违反安全规章”,保险公司就能够不赔付吗?“违反安全规章”和“护栏断裂致使坠落”,哪一个才是事故的真实起因?

要厘清这类争议,需从“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与“事故因果关系”两个核心维度进行剖析,这也正是助力张先生最终维权成功的关键所在。

首先需明确:合同中即便列明“违反安全规定”的免责条款,也并非自动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此类免责条款若欲发生效力,须同时满足两项硬性要求:第一,保险公司在投保时须以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明确告知投保人“违反何种规定将可能导致拒赔”;第二,保险公司还应就条款内容进行清晰说明,例如“所援引的安全规定具体指哪些文件”“未系安全带是否必然构成拒赔”等具体情形。

若未能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条件,该免责条款则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得据此拒绝赔付。

我让张先生去取公司留存的团体意外险合同,在“责任免除”章节的小字里,发现“因违反安全规定不予赔偿”的条款。

既没有对“安全规定”的具体所指进行界定(是国家法规、行业标准还是公司内部制度),也没有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张先生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想起,投保时保险公司仅提供了合同文本,没做任何提示,也没解释过“违反安全规定会拒赔”。这说明,保险公司连“条款生效的前提”都没达到,拒赔理由从一开始就站不住脚。

更关键的是“因果关系”的认定。

我曾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审理过数十起“违反安全规定加意外事故”的保险纠纷案件,明晰法院的裁判逻辑,会细致区分“事故的直接原因”与“风险的增加因素”。

若被保险人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仅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而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则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以张先生案件为例,操作平台护栏突然断裂应被视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即便其已系安全带,在护栏断裂的情况下,坠落仍不可避免,安全带仅可能减轻伤情,而无法阻止事故本身。未系安全带这一行为,只是“扩大了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不应由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类似地,在另一起案例中,工人在工地作业时因脚手架突然坍塌而跌落,保险公司试图以“未佩戴安全帽”为由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理由在于:脚手架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未佩戴安全帽仅与伤情程度有关,并不影响事故本身的认定,不能成为拒赔的合法依据。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我们还发现一个关键细节:保险公司所援引的“安全规定”本身并不明确。

庭审中,我们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既未能证明“未系安全带”属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行为,也未能证实该行为与护栏断裂事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对其免责条款的滥用。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全额支付8.6万元医疗费用。

该案也为大家提了一个醒:若遇保险公司以“违反安全规定”为由拒赔,不必急于自责,应先冷静审视以下三点:第一,保险公司是否明确告知“应遵守何种规定”,第二,是否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第三,违反规定是否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只要有一点未满足,就仍存在争取理赔的空间。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若以“违反安全规定”拒赔,须同时证明:条款已依法提示并明确说明、规定内容具体合理,且该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若事故根本原因在于第三方或设备缺陷(如护栏断裂),则单纯违反安全规定并不构成拒赔的充分理由。核心仍在于审慎审查条款效力与因果关联,从而有力回应那些缺乏依据的拒赔决定。

类似案例

不过,并非所有违反安全规定的案件,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之前在判决文书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其结果与张先生的案子大不相同,这也可让众人更明晰地领会因果关系的界限。

在那个案件中,建筑工人李先生进行高空作业时,明明知晓应当系安全绳,却为了图省事故意不系,还自行走到未固定的临时跳板上,随后跳板一倾斜,他便掉落下去受伤了。

保险机构因“违反安全规定”想要拒赔,经法院审理,觉得李先生的行为是“径直致使事故发生的缘由”,要是他系了安全绳、没擅自走临时跳板,事故就不会出现,而且保险机构在合同里清楚罗列有“高空作业得系安全绳”的条款,还对公司开展了提示告知,最终法院认同了保险机构的拒赔决定。

为何同样是“违反安全规定且坠落受伤”,结果却大不相同?

核心就在“违反规定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张先生的案子是设备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违规行为只对伤害严重程度有影响;而李某的案子完全是违规操作直接引发事故,没有其他外部因素介入。

这意味着,法律一方面保护被保险人权益,不让保险公司随意滥用免责条款;另一方面会惩戒那些“故意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行为,在“保障”与“安全责任”间持续寻求平衡。

结语

对劳动者而言,工作中遭遇意外已是不幸,若再被保险公司以“违反安全规定”为由拒赔,更是雪上加霜。

很多时候,保险公司搬出“安全规定”作为托词,并非因为劳动者本当担责,而是倚仗许多人并不清楚:免责条款须内容明确、因果关系须直接成立,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压低赔付成本。

保障的真正意义,在于为劳动者分散职业风险,而非将安全规定异化为拒赔的工具。若你正因“违反安全规定”遭拒赔而陷入焦虑,欢迎私信说明你的情况。我们将以专业能力助你厘清事实与法律争议,不再因“未做好安全措施”而自责,争取早日获得应得的赔偿,安心康复,回归工作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