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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诬告"到"建议增加程序":一场官司暴露地方保护?

背景事实:2025 年国庆黄金周,河北邯郸广府东关大观园 "太极・时空幻境" 光影实景水武秀项目,本应成为当地文旅新亮点

背景事实:2025 年国庆黄金周,河北邯郸广府东关大观园 "太极・时空幻境" 光影实景水武秀项目,本应成为当地文旅新亮点,却在正式演出仅 3 天后,被项目业主方东关公司单方面强制叫停,随即引发一场索赔近百万元的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判决外地合作方汇长嘉公司承担 60% 损失,赔偿近 50 万元。但汇长嘉提交的完整证据链直指:项目失败根源是东关公司无证经营、硬件违约、单方毁约,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外地企业在地方诉讼中遭遇明显不公。

目前,汇长嘉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一场关乎文旅合作诚信、司法程序公正与外地企业权益保护的争议,正等待公正裁决。"我们是外地企业,对方是当地村办龙头企业。这场官司在一审中,我们输得不明不白。"

一、演了三天被叫停,合作方反手索赔85万

2025年9月中旬,汇长嘉公司与东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打造"太极·时空幻境"光影实景水武秀。分工明确:汇长嘉负责创意、剧本、舞美、演员培训及营销;东关公司负责场地、硬件、证照、演员工资食宿等。

汇长嘉已穷尽履约义务:完成两轮市场背调与文史采风,形成完整创意总案、剧本、舞美设计、原创音乐;组织演员排练并正常演出;通过邯郸旅游年票、京津冀旅游卡、月光街等公众号线上推广,同步开展线下地推与宣传物料发放。无任何违约行为。

然而仅演三天——10月4日,东关公司负责人以"观众少"为由单方面叫停,并未与对方协商。合同从头到尾没有约定票房指标或业绩承诺。

更令人咋舌的是,东关公司随后起诉汇长嘉,索赔85万余元,起诉状中称汇长嘉"违约未履行调研、策划、剧本撰写、剧目创编等义务,也未开展营销",全盘否认其履行了合同。

"才演三天就喊停。更荒唐的是,他们说我们什么都没做——可剧本、音乐、舞美、排练全做了,证据都在。"汇长嘉代理人于某表示。

二、从"从未开展工作"到"营销不力":法院焦点如何转移?

本案关键:到底谁在违约?谁又在偏袒?

汇长嘉指出,我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反而是对方存在多项违约甚至违规行为。

东关公司连最基本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都没有。 该场地多年开展演艺活动,却一直无证经营,这本身就违反管理规定。

抖音、美团等平台要求上传演出许可证方可售票。东关公司始终未能提供。汇长嘉只能自行联系票务渠道,借用"冰雕馆ID"匆忙上线,错过国庆前黄金预热期。

"判决书写'冰雕馆账号是东关文旅提供的',那是我们自己找的合作方,和东关公司无关。法院歪曲成'被告有能力上线,所以责任在被告'——这逻辑讲得通吗?"

没有证照,合规渠道没法卖票。这是硬伤,不是营销问题。

三、对方被指"三宗罪":硬件不足、叫停演出、扣押设备

第一宗:硬件严重不足。按协议,东关公司应提供威亚技术人员3名及辅助人员6名,实际仅1名内部工人及3名辅助人员;全息纱慢及升降系统问题未解决;演出服装因对方财务问题延误三天彩排。

第二宗:单方叫停演出。10月4日,东关公司在未协商情况下单方面叫停。"票房不好可以商量调整,凭什么直接叫停?"

第三宗:扣押第三方设备。叫停后,东关公司将汇长嘉对接的第三方设备扣押,从10月4日扣到10月14日,长达十天。报警后仍不让撤离,最终多次协商才撤场。

"东关公司10月10日起诉我们。10月13日,我们和第三方还在现场协商撤场——边起诉、边扣设备,行径恶劣。"

四、口头认可演出效果,转身就把对方告了

试演后,东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曾亲口承认作品成功、方向正确,对演出效果表示认可。

"当时说好,转头就把我们告了。"于某表示,"如果我们的创意一文不值,为什么首演后他们亲口说好?"

汇长嘉认为,东关公司起诉的根本原因是"花了钱没赚到钱",试图将投资损失转嫁给合作方。投资有风险,汇长嘉自身也损失惨重,这部分又该谁承担?

五、法院被指偏袒:未审计对方支出,未评估我方价值

质疑一:对方85万支出,法院照单全收,未做任何审计。 东关公司园区内多项目并行,却把所有硬件采购(威亚塔亮化、发光字、宣传物料、合作前采购物品等)都算作本案投入。部分款项在项目终止后数月才支付,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法院连查都没查,全额认定。

质疑二:我方投入的创意、剧本、音乐、舞美等知识产权价值近百万,创作人员工资、差旅花了几十万,法院却一句"未提交证据"就打发了。 "我们提交了完整创意方案、剧本、舞美设计图、原创音乐、排练视频等,法院以'未提交数额证据'为由,完全不评估我方劳动成果的价值。关键的是:对方起诉核心是说我们'从未开展工作',我们举证证明'都做了'后,法院却把焦点转向'营销效果不好'——完全是两码事。"

质疑三: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对方起诉合同违约,诉状写的是汇长嘉"未对演艺项目开展营销"。我们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已开展线上线下推广。合同从未约定售票额。法院却以"营销不力"判我们担责,逻辑不通。

更令汇长嘉不安的是,判决前一两天,永年区法院广府法庭庭长主动联系他们,"建议增加一个程序"。汇长嘉未同意,随后很快收到败诉判决。

"我们是北京的公司,到邯郸打官司。对方是当地村办龙头企业,幕后老板很有能量。法院偏袒太明显了。"

六、二审已提上日程,期待公正裁决

汇长嘉已明确表示将上诉。

"我们按合同完成了全部投入,自身损失也很大。但不能把对方的所有投资亏损转嫁给我们。没有演出许可证的是他们,叫停演出的是他们,扣设备的是他们。法院判我们赔49万,我们的创意、剧本、劳动,一文不值?我方的损失谁来承担?"

一审判决在程序公正和实体认定上留下巨大争议。

结语:三个问题,等待二审回答

一问东关公司:没有演出许可证,如何合规经营?硬件不足、证照缺失、单方叫停、扣押设备——这些行为谁来负责?

二问永年区广府法院:对方起诉合同违约,汇长嘉拿出相应证据后,法院直接聚焦到"营销不力"上;东关公司85万支出未经审计就全额认定,汇长嘉提交的创意证据不予评估,"建议增加程序"又是什么操作?从"否认我们开展工作"到判"营销效果不好",焦点如何转移?

三问司法环境:外地企业到地方投资合作,当对方是当地有头有脸的龙头企业时,还能不能得到公平对待?

"我们是北京企业,远赴河北合作,按合同完成了全部创意、制作、排练与推广工作,自身已投入巨额人力、物力、财力,损失惨重。" 汇长嘉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演出许可证的是他们,强行停演的是他们,扣押设备的是他们,一审却判我们赔偿近 50 万。我们的创意、剧本、知识产权、劳动付出,难道一文不值?"

汇长嘉公司认为,本案本质是东关公司投资未达预期,试图通过诉讼将全部经营风险转嫁给外地合作方;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存在根本性错误,严重损害外地企业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汇长嘉公司已提起上诉。我们期待二审给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