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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受侵,轻判难服:父亲艰难求公道

少女受侵,轻判难服:父亲艰难求公道一、无辜幼女遭侵害,噩梦突如其来法律本该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伞,可为何无辜少女遭侵害后,施
少女受侵,轻判难服:父亲艰难求公道一、无辜幼女遭侵害,噩梦突如其来

法律本该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伞,可为何无辜少女遭侵害后,施暴者却能轻判脱身?2009年2月出生的周某,心智尚未成熟,经司法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较弱,本应在家人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却在2023年遭遇了一场毁其一生的侵害。

这一年的正月初八,周某前往长沙市母亲家中游玩,懵懂无知的她,于2月28日进入当地某某食府打工,作为老板,田某需要负责周某的食宿起居,但其名义上看似对这个未满14周岁的女孩负有照顾责任,实则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毫无防备的周某实施了不法侵害。直到2023年3月27日下午,周某的父亲周先生接到长沙某公安部门的电话,才得知女儿被田某侵犯的噩耗。周先生瞬间陷入崩溃,他从未想过,女儿的一次寻常外出,会遭遇如此不堪的伤害。

案发后,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田某被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周先生本以为,法律会还女儿一个公道,让作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场维权之路,远比他想象的更加艰难。

二、审理存疑量刑偏轻,公平正义遭质疑

案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周先生满心期待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可长沙市天心区某法院作出的判决,却给了他沉重一击——该案初始已认定田某构成强奸罪,可短短不到几十天,案件定性就被改为强奸未遂,最终审理人员刘某雅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周先生看来,田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侵害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精神发育迟滞幼女,且其利用照顾职责实施侵害,情节严重,这样的量刑远远不足以弥补女儿所受的伤害,同时,他发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田某在审理中辩称自己存在性功能障碍,侵害行为未得逞,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为“插入”而非射精,即便未检测出相关DNA,也不能仅凭此就认定为未遂,法院竟仅凭其单方自述,在无任何医院病历、用药记录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强奸罪未遂,认定明显偏离了法律规定的裁判标准。

更让周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法院还错误认定田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违规采信了一份未经庭审质证的《刑事谅解书》,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首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而田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主动投案,且其在供述中始终避重就轻,否认核心犯罪事实,根本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更为关键的是,作为对周某负有特殊照顾职责的人员,田某的侵害行为本身就属于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周某因遭受侵害,身心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出现多次自杀行为,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至今仍在户籍地的县医院住院治疗,需长期服药、专人看护,这些严重后果均与田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相关,而法院却未认可二者的关联性,未将该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最终导致量刑偏轻。这种种不合理之处,让周先生坚信,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他必须为女儿讨回公道。

三、外地父亲艰难维权,抗诉遇阻从未放弃

作为一名外地人员,周先生在长沙维权举步维艰,语言不通、环境陌生,每一步都走得格外艰难。

收到一审判决后,周先生第一时间向长沙市天心区某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希望检察机关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审理人员刘某雅在案件审理中,将田某强奸罪改为未遂罪、量刑偏轻等错误。援助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撰写出详细的刑事抗诉申请书,明确列明了刘某雅审判中存在的定性错误、证据采信违规、自首认定错误、遗漏从重情节。

而在申请书中,还提到公安机关未按周先生及援助律师的申请,调取田某手机内的相关资料,导致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缺失;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也未针对该证据缺失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可这份凝聚着父女俩希望、列明全部问题的刑事抗诉申请书,却被长沙市天心区某检察机关的王允主任驳回,明确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周先生没有放弃,他整理好所有案件材料,反复梳理刘某雅审判中的漏洞、王允驳回抗诉的不合理之处,以及证据缺失的核心问题,继续向长沙市某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恳请检察机关向长沙某法院提出抗诉,依法纠正错误判决,还女儿一个公道。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可这份三年六个月的结果,让周先生始终无法释怀,他的诉求很简单,恳请相关部门重视此案,督促长沙市天心区某检察机关的王主任、长沙市天心区某法院的审理人员刘某雅,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办案,纠正判决中的错误,让田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女儿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让无辜的孩子再受伤害,不让维权者再走弯路,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被侵害者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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