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秋天,杭州的应女士在村妇女主任的劝说下,在一份关于儿子陈某力归属的证明上签了字。她当时的条件是:儿子必须由生父亲自抚养,不能被送给别人。她没有想到,这个签字之后,她再见到儿子,已经是26年后的事。
而另一件让她始终无法释怀的,是一套本应属于她和儿子的安置房,在离婚和儿子被送养的过程中,她失去了应有的权益。
离婚抚养权拉锯:一张签字证明埋下半生遗憾应女士与陈某兴是再婚夫妻。1993年12月,两人生育了儿子陈某力。199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但离婚时隐瞒了生育儿子陈某力的事实。此后,围绕儿子的抚养问题,两人多次产生争议。1996年8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力由应女士负责抚育,陈某兴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1999年3月,应女士以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无住房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兴已有一子需要抚养,经济状况也一般,而陈某力一直随应女士生活,变更抚养关系缺乏相应理由,驳回了应女士的诉讼请求。


(相关民事判决书 应女士提供)
1999 年 10 月 12 日,村内工作人员沈某英找到应女士,沟通孩子陈某力的抚养相关事宜。应女士回忆,当时村内相关书面材料《关于陈某力归属问题的证明》已提前拟定完成,工作人员让其签字确认。应女士表示,签字前她特地向沈某英、陈某兴作出明确说明,要求孩子不得交由他人抚养,仅能由陈某兴自行照料。应女士称,沈某英当场作出承诺,不会将陈某力交由他人收养,在此前提下她才完成签字。

(涉事相关证明 应女士提供)
签完字后,应女士以为儿子会回到父亲身边生活。但三个月后,她向邻居打听儿子的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没有看到过你儿子”。她开始四处寻找,并向执法机关反映情况。
身世罗生门:两地档案各执一词,收养凭证成核心争议应女士后续通过妇女权益相关服务渠道了解到,1999 年 7 月 19 日,村内基层组织将陈某力送至杭州市某儿童福利院。孩子入院登记信息最初标注为 “父母病危”,登记满一月后,相关信息修改为 “父母离世”,陈某力也据此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1999年12月21日,陈某力被安徽舒城县山七镇的方某牛、俞某翠夫妇收养,取名方某文。据舒城县执法部门的调查回复,方某牛夫妇婚后未生育,1999年经人介绍前往杭州市某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名6周岁男孩,随后带回安徽抚养并在当地办理了落户手续。
应女士向杭州市民政相关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解除收养相关手续,得到反馈称,经信息检索,方某文、方某牛、俞某翠并未在本地完成收养备案登记,无法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业务。相关工作人员核查时介绍,已同步联系多处辖区民政服务窗口调取收养备案档案,均未检索到对应登记记录。

(相关信访处理意见书 应女士提供)
但舒城县执法部门给出的相关说法存在出入。当地户籍管理办事机构不同时段出具的多份书面材料记录显示,方某牛夫妻在 2000 年 1 月 4 日携带杭州市某儿童福利院相关纸质材料,办理了落户手续;而舒城县执法部门2015 年一份群众诉求回复材料中又写明,当日落户流程并未使用杭州市某儿童福利院出具的文书,仅依靠村级基层组织与当地厂区开具的证明完成登记。

(相关答复意见书 应女士提供)
一方说“没办过登记”,一方说“凭福利院证明办了入户”——两类不同机构出具的相关记录内容相悖,也成为本次子女托付事件的核心分歧点。
应女士表示,整件事不能简单归为正常子女收养,属于在未征得亲生母亲许可情况下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按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亲生父母若要送养子女,需由父母双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孩子生母,她自始至终没有同意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也未曾在任何送养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在她看来,村级基层组织与儿童福利机构以孤儿身份安排孩子转交他人照料,全程未告知、未取得生母认可,在缺少合法送养前提的情况下,促成孩子脱离原生家庭。
时隔26年终相见:母子重逢,两种截然不同的生存自述更让应女士心中难以平复的是,她从 2003 年得知孩子去向之后,多次前往安徽想要见面探望。但抚养孩子的方某牛、俞某翠夫妻每次都会更换居住地点,后续还长期在孩子就读学校附近租房陪同,很少让孩子单独外出、和外界接触,应女士多年来一直没能和孩子正常相处团聚。2025 年 8 月 28 日,在当地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协调组织下,应女士时隔多年终于再次见到儿子。她向孩子提及已经为其争取到安置住房,孩子当场落泪,表示房产对自己而言已然没有意义,也劝说母亲不必再为这件事四处奔走。
而舒城县执法部门2025 年出具的核查反馈材料提到,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方某文取得沟通。方某文自述,目前和养父母、妻子子女一同生活,日常起居安稳;自被接走照料以来,养父母一直尽心照料,承担了自己求学、成家、购置房产等各类开支,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恶意对待等相关情况。

(相关回复 应女士提供)
应女士表示,当年办理孩子托付安置的全过程,自己作为亲生母亲从未同意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村级基层组织与福利机构以孤儿身份完成相关安置流程,整套办理流程存在不合规之处。她希望民政相关办事渠道依规核查早年收养相关手续是否存在不实填报情况,依规撤销相关收养备案、收回收养证明文书。此外,她也向基层管理机构反馈,孩子长期受到人身活动限制,希望相关方面介入协调处理。
拆迁安置房纠葛:婚内拆迁房产,她的份额莫名落空在应女士看来,除了儿子,她失去的还有一套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子。
三某村的一份证明显示,陈某兴户的住宅于1994年10月因京杭运河三堡二线船闸工程建设被征迁,1995年6月分配安置于三堡公寓X幢X号,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当时以户为单位安置,户内人口4人,包括户主陈某兴、妻应女士、儿子陈某钧、父陈某林。
应女士认为,这套安置房是她与陈某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她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
案件撤诉后母子处境艰难,口头约定未能兑现,二人长期居无定所应女士回忆,1996 年 7 月,她曾向审理机构提交诉求,希望厘清住房归属与孩子抚养费用相关事宜。庭审沟通期间,陈某兴提出愿意独自照料孩子,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应女士也应允将房屋归陈某兴所有,基于双方口头协商,她撤回了相关诉求。 可陈某兴接走孩子仅五天,村级基层组织便提出不宜由其照料,孩子又被送回应女士身边。她再次前往寻求工作人员协助,得到的反馈是相关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应女士表示,后续她在未提交规范书面诉状、无记录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被安排制作询问记录。相关审理机构以住房问题暂无妥善处置方案为由,判定孩子由应女士独自照料,自此她只能带着年仅四岁的孩子辗转漂泊,没有稳定住所。
二次征迁百万补偿款,登记在册却未分得任何补偿应女士提到,2012年三某村整体征迁时,陈某兴户的房屋再次获得了补偿。一张领款单显示,该户协议补偿金额为185.33万元,另有提前腾空奖励1万元,以及综合补贴费5万元。
应女士认为,这笔补偿款对应的房屋——三堡公寓X幢X号——是她与陈某兴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她作为户内登记人口,理应享有相应的份额,但相关权益至今未能得到保障。
2021年6月,相关媒体曾刊登一则遗失声明,内容为“遗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价结算单、安置表等相关签订的资料,编号为:233-1声明作废,三某社区应女士”。这份遗失声明也从侧面印证了应女士与三某社区拆迁安置事宜存在关联。
应女士提出,三堡公寓对应房屋是她与陈某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产,1995 年因河道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所得,她属于房屋登记在册人员,依法享有对应财产权益。2012 年该房屋再度拆迁,产生合计 185 万余元补偿资金与安置相关权益,她认为自身理应分得相应份额。她表示,多年来她持续为孩子争取安置住房,希望孩子返回杭州后拥有稳定住处,但相关权益至今未能妥善落实。
尾声二十七年时光流转,如今应女士已是年过六旬,她的儿子也年满三十二岁。二十七年里,母亲始终四处找寻、满心期盼,而一份存在多处争议的收养相关材料,让孩子长期在安徽定居生活,两种现状形成鲜明反差。
应女士表示,自己此生最大的心愿,是能够和儿子真正团聚,盼着孩子回到杭州、回到自己身旁。多年来她持续为孩子争取安置住房,也希望这份住房权益能够落实到位,让孩子返乡后有稳定居所。
这份心愿至今仍未有明确结果。除此之外,应女士也希望完整厘清当年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弄清楚孩子当年是如何被安排交由他人照料、是否存在合规有效的收养备案材料,期待相关方面给出客观公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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