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男子深夜与朋友一起去钓鱼,因效果不理想,于是便决定换个地儿再试试。途中
山东泰安,男子深夜与朋友一起去钓鱼,因效果不理想,于是便决定换个地儿再试试。途中,男子图省事并没有将4.5米长的鱼竿收起来,结果不小心接触到头顶的高压线中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属要求村委会及电力公司索赔100余万元。一审判决电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电力公司不服,认为男子等人是偷钓鱼,应该自担风险。二审法院怎么判?(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男子李某深夜与朋友数人开车到隔壁村附近池塘钓鱼,钓了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和朋友等人一条鱼也没钓到,于是便想着换个地方再试试。
途中,李某图省事并没有收起四米半长的鱼竿,再加上夜色昏暗没有注意到头顶的高压下,结果导致鱼竿与高压线接触直接中电昏迷。虽然其朋友在事发后当即拨打了120,但是李某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30来岁,孩子才1岁多,其父母难以接受这样的事情,于是要求高压线所在村委及电力公司赔偿。
遭拒后,李某父母带着李某的孩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及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李某系中电死亡,系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除在法定免责事由外,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即除非受害人是故意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否则不论经营者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查明涉案高压线经营者系电力公司经营管理。
而虽然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安全意识,选择在能见度较差的夜晚且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到不熟悉的地段钓鱼,对其自身触电身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电力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自身存在故意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死亡,电力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10KV和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13.0.2条规定,线路电压1KV-10KV经过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为5.5米。而从勘查笔录来看,案涉事故发生处的10KV高压裸线距离地面的距离为4.22米,明显低于5.5米的国家标准。
故而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认为电力公司应当承担60%的责任,核定李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后,判决电力公司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电力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
电力公司认为:
第一、李某触电死亡证据不足。
第二、根据2021年修订的《10KV和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DL\T5220-2021第2.0.3条规定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该规范11.0.2规定,交通困难地区10KV导线与地面距离为4.5米。案发现场是四周被水面和树株包围的区域,明显应认定为交通困难地区。
第三、李某置疫情防控于不顾,跨区域于深夜在涝洼地内偷钓鱼,应当预见钓鱼竿会触碰到鱼池上方的高压线并导致触电,其本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第一、医疗诊断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对李某朋友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李某系因手持鱼竿接触高压线路造成死亡。
第二、即便如电力公司所述涉案事故地点为交通困难地区,涉案高压线路的距地距离也只有4.22米,仍不符合有关规范。
第三、涉事鱼塘系无人管理的鱼塘。李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安全意识,选择在能见度较差的夜晚且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到不熟悉的地段钓鱼,对其自身触电身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已经予以考虑。
故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电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虽然拿到了赔偿,但是生命只有一次,再多的钱也难以挽回!
因而在此希望电力公司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的同时,也提醒广大钓友,钓鱼尤其是野钓时,一定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避免发生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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