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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男子去烧腊店买了只卤鹅,然后让老板帮忙切块,结果却发现老板居然在搞小

广东广州,一男子去烧腊店买了只卤鹅,然后让老板帮忙切块,结果却发现老板居然在搞小动作。原来,老板在切鹅的同时,把几块鹅肉给推下了砧板,等老板切完把鹅肉打包交给男子后,男子掂了掂,感觉只剩下三分之二了。 (来源:速看视讯) 事发当天,李先生下班回家途中,突然不想做饭了,于是来到家楼下的熟食店,准备买只卤鹅回家,再配上冰镇啤酒,那不要太爽啊。 来到熟食店后,李先生特地挑了只大一点的鹅,然后让老板称重。在李先生扫码付款的同时,老板已经按照要求开始剁块了。 李先生付完钱后,闲着没事便盯着老板切鹅,结果却发现老板的胆子大到了竟当面搞起了小动作。这看似麻利娴熟的切块动作下,老板会时不时的用小指头把砧板上的鹅肉推下,掉在砧板下的一个小盒子里。 由于老板的手速非常快,如果不仔细看还真难发现。不过好在这只鹅大,老板一时半会还切不完,李先生立即掏出手机,将老板搞小动作的过程给拍了下来。而在拍摄过程中,李先生还发现,老板挑的肉都是鹅身上比较好的肉。 李先生当时非常生气,但他并未立即和老板对峙,而是先拍下证据再说。等老板切完打包后,把鹅肉交给了李先生时,李先生一掂量,感觉至少没了三分之一。 这时李先生立即叫住老板,然后说鹅肉的斤两不对,可老板却一口咬定是李先生的感觉不对,还说自己开了这么多年店,从来没缺斤少两过。李先生见老板还在狡辩,于是提出复称,谁知老板直接拒绝了。 既然如此,李先生也不客气了,他直接打开刚才拍摄的视频,放给了老板看。而老板的脸上瞬间红了起来,他见李先生证据在手,也不再狡辩了,于是向李先生道了歉,并把刚才弄掉的鹅肉还给了李先生。 此事一出,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共鸣。有网友说,自己有一次去市场买牛腩,本来挑好了一块纯精的让老板切,谁知回家后打开一看,竟然有一半是带筋或肥肉的。 还有网友说,这位老板的做法实在是太丢人了,开在小区附近的熟食店,主打就是一个口碑,丢了口碑那就等着关门大吉吧。 那从法律上来讲,老板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时,不能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不能欺诈消费者。 而本事件中的老板,他的行为显然属于缺斤少两,对李先生实施了欺诈行为。 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其退一赔三。 其次,就老板的行为来说,如果李先生举报了,那他还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消费欺诈行为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这里我们比较建议李先生举报,因为按照老板的行为来看,他应该是个惯犯。所谓熟能生巧,不知道他已经坑害了多少消费者了。 第三,老板的行为除了消费欺诈,还涉嫌盗窃。 本事件中,李先生已经提前把钱付了,之后是李先生转而要求老板帮忙切下,所以这只鹅虽然没有直接交付到李先生手中,但李先生已经享有了鹅的所有权。 有网友认为,老板是当着李先生的面把鹅肉藏起来,这应该是抢夺不是盗窃。 其实,盗窃行为的认定,不是从被盗者是否看到来认定的,而是从盗窃者本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盗窃的故意来认定的。 老板认为自己偷了李先生几块鹅肉,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盗窃。而抢夺行为通常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使被夺者来不及反抗,这显然与本事件中的情形不符。 由于老板偷走这三分之一的鹅肉的价值没有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所以此处只能对老板予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不过,老板已经退还了鹅肉,这属于退赃,李先生也没追究了,所以老板可能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能证明老板是个惯犯,那他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盗窃罪。 最后,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可这位老板却知法犯法,确实不应该。还是希望一些商家能懂得什么叫细水长流,特别是开实体店的,赚的就是人气和口碑,所以一定要诚信经营。 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