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去珠宝店选手镯,试戴了一个价值12000元的手镯。不料手镯戴上,
河南郑州,一女子去珠宝店选手镯,试戴了一个价值12000元的手镯。不料手镯戴上,就无法取下来,老板觉得玉镯跟女子有缘,让女子买下来。此时,女子直言戴手镯的时候,经过我同意了吗?老板当时就懵了。
女子表示手镯取不下来,已经把手肘都弄肿了,需要珠宝店赔偿自己手受伤的医疗费,而且要求老板手镯以100块钱卖给自己。
老板当时就不同意,说敲碎手镯也不会100块钱卖给你,可女子坚决不同意敲碎手镯,怕造成自己第二次伤害,之后实在没办法,老板就报了警。
据了解,这家珠宝店的老板李先生,平时生意不错,价钱也公道,接待服务都非常让人满意,期间有好多回头客,都是来找李老板来购买金首饰。
一天,一个穿着十分时髦的女子,来到李老板的珠宝店,一进来就在店里转悠四处挑选,紧接着坐在玉石柜台面前,想挑选一个玉镯。店员看到后挑选了很多款式,让女子来选择心仪的手镯,可女子挑选了半天也看不上这些便宜的手镯。
于是,店员就给她推荐了一款价格比较贵,但是成色非常好的高档玉镯,女子看到后十分满意。
然后,询问女子是否试戴一下。女子点了点头,店员以为女子同意试戴,就帮助女子戴上了这副高档的手镯,女子戴上手镯用镜子照了照,觉得还算可以。
为了促成这笔大单,店员使劲夸赞女子身材好,长的漂亮,气质特别好,而且搭配这副高档手镯非常完美,女子听后十分开心。
试戴的时候,女子问了这款高档手镯的价格,店员回答,您特别有眼光,这款手镯跟您实在太搭配了,价格也合适,才12000元!
当女子听到手镯要一万多块钱的时候,心想一个玉手镯怎么会这么贵呀?又不是金子做的金手镯。女子表示,实在太贵了欣赏不来,于是就让店员帮忙把手镯摘下来。
店员正要取下手镯来的时候,女子大声叫着说"痛!痛!痛!店员觉得可能是女子手上肉比较多,不好取下,就用润滑油涂抹在女子手腕上,准备再取下。可在连续取了好几次之后,仍然没有取下,女子当场就不乐意了。
她要求店员把叫老板出来,说店员摘手镯的过程中,由于用力太大了,把自己的手腕都弄肿了,李老板来后,店员十分委屈,就跟李老板如实陈述。
原来女子十分不配合,本来女子手腕比较粗,涂抹润滑剂之后,稍微用力一下就可以取下来,可女子每次都不配合,就要取下来的时候,女子就说手腕痛,而且一直都握着拳头,手镯根本就没有办法取下来。
见状,老板就亲自上手,可刚开始,还没怎么用力,女子就喊疼,老板意识到,是不是女子有什么别的目的?
之后经过一两次摘取不成功后,女子就不同意他们取下手镯,而且女子表示自己现在手部发紫发青,有明显肿肿胀的情况,要求老板赔偿自己的医疗费。
李老板心想这是遇到了讹人的了,也不同意,经过多次劝解,李老板想让女子把手镯买下来,这样就可以不用取下来。
女子当然不同意买下来,而且女子还表示,戴手镯的时候也没有经过她同意,就给她戴上,现在又强迫她购买。
店员听到后都懵了,自己明明当时问过女子,女子点下头,虽然没有说话,但也表示默许,现在竟然说,没有经过她同意,才带上手镯。
店员十分无语,表示没有经过她同意,自己能给她戴上手镯吗?
之后,女子声称如果手镯取不下来,就以100块钱的价格,将手镯卖给她。
李老板听到女子提出的解决方法,十分愤怒,心想这跟抢钱没什么两样,于是就直接报了警。
那么,本案中女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呢?
100块钱买一个玉手镯,有这好事?在100元跟玉镯的价值来比较,完全不对等。
由此可以反映出,女子主观上具有占有手镯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实施了禁止取手镯的具体行为,并以取手镯过程容易导致手受伤等恶害结果相通告,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玉镯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以此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该女子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民警来到后,了解事情情况,当了解到女子想100块钱买下手镯,劝解女子尽快解决。当民警帮忙协商处理时,女子坚持不退让,表示手镯取不取下来,是您的问题,买不买是我的问题。
李老板听后,觉得女子蛮不讲理,表示现在买也不卖给你了。当时,气的老板想通过专业工具把手镯砸碎,这样就可以取下手镯。
但在这个时候,女子就表示没有必要砸手镯,说晚上自己把手镯带回家看看,如果手腕不是特别很疼了,自己抹药就可以了,但必须让老板以50元或1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
最后,老板也实在没有办法,觉得自己还是要做生意的,同意了手镯以100块钱售卖。
此事李老板不仅白白的赔了一个手镯,而且还可能承担女子手部受伤的费用,以及后续可能会出现的赔偿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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