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发现自己的车位被人占了,他联系车主挪车对方称他打错了,男子再三
山东,青岛。一男子发现自己的车位被人占了,他联系车主挪车对方称他打错了,男子再三确认后再次打过去,对方又说是公共车位她不挪,把男子骂了一顿。男子一怒之下用两辆车将对方的车堵住。
男子李某将车开到自己的车位时,看到上面停着一辆红色的轿车。李某皱眉,自己的车位被占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他无奈地走下车,翻找了一会,终于找到了一个挪车电话,然后拨打了过去。
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子,李某礼貌地告诉她,她的车占用了自己的车位。然而,女子却坚称不是她的车,是李某打错了,然后挂断了电话。
李某感觉很疑惑,再次查找号码,确认自己没有打错。他再次联系了那位女子,女子又改口说地上车位是公共车位,谁都可以停。
李某感觉很气愤,这就是自己的车位,什么时候变成公共车位了?然而,还不等他做出反应,女子却又打过来了电话,李某以为她要来挪车,没想到对方劈头盖脸把他骂了一顿。
接下来,女子接二连三打来了50多个电话,不停辱骂李某,并强调她不会挪车。
李某快被气疯了,自己的车位被占了,对方反而像受了委屈一样,他还没发火呢,反而被女主车痛骂一顿,李某不善言辞,也不屑于与女车主对骂,他强忍着一肚子气,决心让女车主付出代价,知道自己不是好惹的。
李某的车位在在几棵树的旁边,两个方向都被树挡住了,他将自己这辆车停在另一个方向,又开来一辆车,堵住最后一个方向,就这样,女车主的红色轿车被团团围住。
李某心想,让你占我的车位,现在看你怎么办。事情办完后,他才感觉出了一口胸中恶气。
女车主发现自己的车子被堵后,她没有找李某,反而是直接找到了小区,并报了警。
但是,李某任凭别人怎么劝就是拒绝挪车,而女车主也是一副扛到底的模样,坚决不肯服软低头。
就这样,二人谁也不让,三辆车停在原地一动不动。最开始,女车主还每天观察,期待李某出门时开车,自己好伺机将车开走。
然而,李某憋着一股气就是不挪车,每天按时上班下班,没事还去车子边溜达一圈,女车主苦苦等待,眼看李某确实没有开车的打算,她这才死了心。
五天过去了,红色车主终于熬不住了,这几天,因为车子被堵,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但她坚决不向李某服软,而是喊来吊车,将她的车从团团包围中吊出去,这一奇观吸引了小区里一大群人围观。
最终,这场因车位被占而引发的冲突以一种出人意料的方式结束。
构成要件:
1. 侵权行为:红色轿车占用了李某的专有车位,属于侵犯李某的财产权利。
2.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的专有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管理。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车位的归属问题,红色轿车占用了李某的专有车位,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损害后果:李某因红色轿车占用其专有车位,导致无法正常停车,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因果关系:红色轿车占用李某的专有车位是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停车的原因,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红色轿车占用了李某的专有车位,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可以要求红色轿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 行政责任:红色轿车车主拒绝挪车,还开口骂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如果红色轿车车主的行为构成犯罪,比如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处理建议:
1. 对于红色轿车占用李某的专有车位的情况,李某可以向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投诉,要求对方挪走红色轿车,恢复其车位的正常使用。
2. 如果红色轿车车主拒绝配合,李某可以报警,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如果李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较大,可以考虑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之,在遇到类似的车位纠纷时,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更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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