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议!”上海,一女子购买了100多万的私教课程,可课还没上完,教练就突然离
“不可思议!”上海,一女子购买了100多万的私教课程,可课还没上完,教练就突然离职了,女子认为对方违约,要求店家全额退还剩余的43万元,可店家却说:你购买的不是指定教练上课,你要退费就是你违约,要扣13万元手续费。网友:什么样的女人能充100万?
(来源:纵览新闻-翼看点)
周女士是一个健身达人,她对健身有着极高的热情,每天都会抽出时间来进行锻炼。
2018年,周女士在闵行区报了一个健身班,认识了一名私教,自那以后,周女士会定期去健身房锻炼身体。
2020年5月开始,教练跟周女士说,自己要充业绩,能不能请姐姐帮帮忙。周女士想着,反正自己也是要上课的,于是陆陆续续购买了100多万的课程进去。
可到了2023年,给周女士经常上课的那名私教突然辞职了,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周女士感到惊愕和失落。
她认为,自己的私人教练都离开了,自己继续在这里上课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她向健身房提出要求:我要退还卡中剩余的43万元费用。
可对方却说:退费可以,但是你违约了,要扣除百分之30的手续费。
店家这样的处理态度,让周女士愤怒不已,她认为明明是对方违约,为何还要自己支付手续费。
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周女士找到媒体寻求帮助。
万万没想到,店家竟然跟她玩起了拉锯战,9月26日,工作人员跟周女士表示:他们已经把周女士的诉求发给公司了,要2周左右才能答复。
10月19日,周女士主动询问进度,谁知对方说他们跟总部提出了申请,还有流程要走。
10月30日,店家给出了新的回应,他们表示:他们跟周女士签订的私教协议里,周女士购买的是课程,而不是特定的教练来上课,因此退卡是周女士违约,他们需要扣除百分之5的手续费,但是这笔费用需要分期退款,分12个月还给周女士。
对于这个方案,周女士觉得自己可以接受百分之5的手续费,但是12个月的退还周期实在太长了,自己接受不了。
可店家并没有给周女士选择的机会,而是强硬地表示要么同意12个月的退款周期,要么直接走司法途径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周女士和健身房签订私教协议的是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女士支付费用,健身房提供合格的健身教练和运动器具,按照规定的课程去上课。
周女士的教练突然辞职,这个对于周女士来说肯定是有影响的,但是健身房是否违约,还得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
健身房工作人员表示:周女士购买的是本公司提供的私人训练课程服务,而并非购买任何一位特定教练为其服务,客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协议。
如果这样来看,周女士确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健身房预收周女士百万费用,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周女士的私教协议是在办理会员卡的基础上签订的,是记名预付款,因此该卡的预收额度应当控制在5000元以内,但是周女士购买的课程高达百万,健身房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周女士在签订协议时,有跟店家约好,让自己的教练上课,而店家没有做到这一点的,周女士有权利要求店家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3、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于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在本事件中,周女士退卡,商家不能找理由拒绝,而是扣除合理费用后,把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周女士,而非分12个月退款。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