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女子到一美容店做背部理疗,不料在起身穿衣时,发现理疗室的窗户被打开了
江苏无锡,一女子到一美容店做背部理疗,不料在起身穿衣时,发现理疗室的窗户被打开了。女子怀疑自己遭到了偷窥,便选择了报警。但美容店却否认自己存在过错,拒绝向女子赔偿。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女子将美容店起诉至法院。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
据女子沈某讲,事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她来到该美容店做背部理疗。说明来意后,店家指派护理人员李某为其服务。寒暄过后,两人来到一理疗室。沈某非常注重隐私保护,留意到理疗室的窗户和窗帘都是关好的。
照例,沈某便去洗澡。冲完之后,沈某穿着裤子,走到理疗床旁。接着,沈某背部朝上让李某为自己提供背部理疗。舒服的时光总是短暂,大约45分钟后,背部理疗项目结束。
但正当起身穿衣时,沈某发现窗户被打开、两层窗帘均被拉开30厘米左右。沈某非常生气,认为自己极有可能被他人偷窥,便向店家讨要说法。
遇见这种紧急情况,店家赶紧向李某核实。李某称当时理疗流程进行到40分钟时,沈某咳嗽得比较厉害,自己在征得沈某同意的情况下才将窗户打开。而且只是将布窗帘打开,并没有打开里层的纱窗帘。不料沈某穿衣时有风将纱窗帘吹开,她便认为自己打开了两层窗帘。
对于李某的辩解,沈某显然不认可,坚持称李某是在理疗流程进行到20分钟时打开的窗户,而且是她私自打开的,自己并没有同意。
各有各的说法,一时之间难分真假。但店家毕竟开门做生意,还是让李某向沈某道歉,并承诺对这次的护理费用进行优惠处理。沈某显然不能接受,便在之后四次报警,但李某始终不承认自己擅自打开窗帘。
事后,沈某认为店家的行为极有可能使自己被偷窥长达20分钟,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使自己出现精神焦虑等疾病。沈某便一纸诉状将店家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沈某为何没有将李某列为被告,下文将予以解释。
拿到起诉状后,店家也非常重视,这毕竟关系到自己的商誉。针对沈某诉状的内容,店家进行了针对性地答辩:
1.自己的工作人员并不存在擅自打开窗户和两层窗帘的事实,是在征得沈某同意后打开了外层的布窗帘,里层的纱窗帘一直没有打开;
2.沈某的身体并没有被他人偷窥,根本不存在损害事实;
3.事发当时,自己已经向沈某道歉并给其作出了优惠承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
见双方如此针锋相对,没有退让之意,法院也是非常重视。由于本案是隐私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应该首先确定损害事实到底是否发生。为彻底平息争议,法院决定到事发现场进行勘查。
原来,涉事理疗室只有南侧有三扇窗户,三扇窗户均装有外层布帘和里层纱帘。窗户虽然朝向小区,却只有最西侧的窗户可以打开。窗外的南面和西南面是一处绿化死角区域,不仅面积狭小,小区内更无道路可以通向此区域。
而窗外的东南面是小区非机动车库的下行通道,从靠近理疗室窗户的下行通道处无法看清理疗室内的情况。同时,由于季节原因,沈某当时理疗时,涉事窗户两侧有茂盛的竹林。
其实,经过这次勘查,相信大家对本案的结果已经有所预知。但沈某还是坚持己见,认为店家向自己道歉,正说明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李某在警方询问时承认自己擅自打开了窗户。
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法院调取了警方的执法录像,里面并没有出现李某承认擅自打开的事实。同时,警方当时也向理疗室靠近的小区调取上述区域的录像,但由于是死角区域,并没有按照监控设备。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沈某欲使美容店向自己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必须证明李某擅自打开窗户和窗帘、由于李某擅自打开窗户和窗帘导致自己身体被偷窥。但根据在案证据情况,沈某并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沈某非常不满意,果断提起上诉,还将索赔金额由20万元增加到30万元。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同样驳回了沈某的上诉。
至于沈某为何没有将李某列为被告,主要还是在于沈某认为李某是在提供理疗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履职行为产生的损害。
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但既然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无法证明,沈某肯定也不能单独将李某起诉。即使起诉,如果没有新证据,还是会出现与本案一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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