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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浙江舟山,一国企副经理为寻求刺激,6年间多次给女友下药,但女友却没有怀

丧心病狂!浙江舟山,一国企副经理为寻求刺激,6年间多次给女友下药,但女友却没有怀疑该男子,直至该男子将魔爪伸向其他女子,其他女子因警觉报警得以案发。(来源:北青网) 2020年10月的一天,男子郭某找到某养生馆的女员工张某和王某,表达请两人吃火锅的想法。两人见盛情难却,便跟郭某来到火锅店。席间,三人自然免不了喝酒。当两人离开座位的时候,郭某将含有γ-羟丁酸的药水倒入两人杯中。 之后,张某饮用杯中的啤酒,王某觉得杯中啤酒有异味没有下咽。不一会儿,张某就出现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王某警觉,疑心郭某下药,遂报警。 一番调查后,事实更令人心惊。原来,郭某自2015年起便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趁女友不知情,将前述药品放入女友的酒水饮料中。甚至,女友曾因郭某的行为在2017年1月昏迷两天。 之后,郭某因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当本案开庭审理时,面对全部的证据,郭某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称不知道所下药物的成分,所下药物根本不是毒品。 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即构成本罪。 但根据前述定义,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检方需要证明郭某对三名被害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三名被害人基于郭某的欺骗吸食或注射了毒品。 根据郭某的网络交易记录、历史浏览记录及聊天记录,能够证实郭某对三名被害人所使用的精神药品信息。 基于三名被害人的陈述、就医记录及鉴定意见,能够认定迷药中含有精神药品三唑仑和γ-羟丁酸。同时,前述聊天记录及郭某的收货方式,能够证明郭某知道这类药品系毒品。 郭某趁三名被害人不注意将药品倒入酒水中,故意隐瞒这种情况让三名被害人饮用,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欺骗手段。 所以,郭某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我国《刑法》规定,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前述规定,欺骗他人吸毒罪有两个量刑幅度,那郭某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呢?对此,司法解释有相应的规定。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欺骗多人或者多次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四)国家工作人员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人为众,本案中,郭某欺骗张某、王某及女友吸食,属于欺骗多人。6年的时间,郭某欺骗女友多次吸食,又符合多次欺骗。中间还致使女友昏迷2天,对女友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郭某是国企的管理人员,系前述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基于此,当地法院判决郭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000元。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遇人不淑真的会使被害人身心俱疲,郭某的女友不仅身体上受到伤害,精神上也会产生痛苦,郭某实在是罪有应得!希望通过本案,能够让被害人及广大网友在跟不熟悉的人吃饭时提高警惕,保持安全意识。 可能有网友觉得,郭某是不是想实施其他犯罪才给张某、王某下药?比如性侵或者抢劫? 起码根据在案的证据,无法证明郭某有这方面的犯意。据郭某供述,他是单纯地想寻求刺激。当然,我们要遵守证据裁判原则,既然无法证明其他犯意,就只能按照目前证据反映的事实裁判和定罪处罚。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