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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起性侵案!事情发生在一个酒吧的卫生间里,当时男子竺某受邀参加这个酒吧

广东广州,一起性侵案!事情发生在一个酒吧的卫生间里,当时男子竺某受邀参加这个酒吧的开业盛典,与女子章某相识。凌晨3点多的时候,章某独自去上酒吧厕所。由于是男女共用的卫生间,3分多钟后,竺某也进入章某所在的厕所隔间。 在隔间里,双方产生了亲密接触。持续5分钟后,章某的朋友过来敲隔间门,由于力气过大,竺某将门打开后离开,而章某将衣服穿好后离开了酒吧。在朋友的追问下,章某称自己被竺某强奸了。 朋友非常生气,回到酒吧质问竺某。竺某支支吾吾,朋友选择报警。民警来到之后,章某及其朋友指控竺某强奸章某,而竺某称酒后是抱了、亲了和摸了章某。 之后,警方对两人进行身体检查。鉴定结果显示,章某的隐私部位没有检测出异常,但竺某的隐私部位有章某的部分生物样本。侦查终结后,警方将本案移送给检方。检方以竺某构成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竺某构成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2年4个月。竺某上诉之后,本案被发回重审。尔后,原一审法院又作出判决,认定竺某构成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4个月。竺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在本案审理期间,竺某称自己当时将章某堵截在厕所里,只是想占便宜,没有要跟章某发生关系的想法。 而竺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竺某应该是无罪,因为事发之时,章某一直没有呼喊求救。同时,在打开隔间门之前,章某也是快速穿好衣服、调整好情绪,说明章某是自愿配合。另外,章某曾经有过虚假谎报强奸案的既往,不能排除这次是为了面子或其他原因报警。 而章某称,在酒吧喝酒的时候,竺某总是调戏自己,对自己动手动脚,还曾经在阳台强吻自己。在厕所里,自己是没有喊救命,但是自己当时被吓懵了,一直非常害怕。 章某的朋友作证称,在酒吧聊天时,竺某想用手搭在章某的肩膀上,但章某一直跟其保持距离,用手推开他,不想跟竺某聊天。 其实,根据前述案情及各方的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竺某对章某采取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2)如果前述强制手段存在,竺某当时对章某到底是什么主观想法?追求除性交以外的刺激(猥亵)还是性交(强奸)? 我们知道,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性交以外的刺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猥亵被害人的行为。 而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 根据前述两罪的定义可知,两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的强制手段是相同的,须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地步。而两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到底是想跟被害人发生关系,还是想追求除性交以外的刺激而搂抱、抠摸被害人。如果是前者,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后者,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罪。 基于前述理论分析,一审法院再审本案时是这样认定竺某的行为的: 1.在案证据显示,案发之前,竺某多次向章某表示欲跟其发生关系。案发之时,竺某不仅对章某进行抚摸、亲吻,还用自己的隐私部位触碰章某的身体。这些事实足以证明竺某当时是想跟章某发生关系。 2.竺某当时进入厕所隔间非常突然,进去之后直接锁上了隔间门。章某完全没有预料到竺某的行为,当时非常惊慌,而且章某当时已经被竺某强行按住,难以进行剧烈反抗。 据此,一审法院再审认定竺某构成强奸罪。由于章某身体上没有检测出竺某的生物样本,所以无法证明竺某与章某成功发生了关系。竺某属于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前述规定以及本案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再审判处竺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 由于本案尚处于二审阶段,而本案之前曾发生过定性和发回重审的事情,我们通过这个新闻报道也没有看到更多的证据材料,无法对本案的情况进行准确判断。但是愈是这样,我们还是应该坚守住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只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守前述证明标准,我们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让涉事当事人息讼服判。希望二审判决出来之后,我们能看到完整的判决书,了解整个事情的全貌。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

幸福小天使
幸福小天使 96
2023-11-23 20:08
以后这种男女关系不清楚的,男女两个人分别直接判三年
裁衣为刀
裁衣为刀 66
2023-11-23 21:06
竺某身上有章某生物样本,章某身上无竺某生物样本,难道在囗囗,这个不自愿配强上吗?
宾至如归
宾至如归 21
2023-11-23 19:37
流氓罪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