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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一男教练借着练车为由,与女学员在教练车上,发生不正当关系,教练兴奋过度

江苏常州,一男教练借着练车为由,与女学员在教练车上,发生不正当关系,教练兴奋过度,当场丧命,其妻心有不甘,索要赔偿,将驾校与学员告上法庭,法官判决,出人意料。

刘根水是一名驾校教练,干了10年了,已经55岁。

喜欢收女学徒,你也喜欢单独辅导女学员,这其中深意,不言而喻。

周翠萍是老学员介绍给刘根水的,周翠萍比刘根水小五岁,离异,思想比较开放。

周翠萍毕竟年纪大了,学起车来比较慢,但刘根水对她格外耐心,总是不厌其烦的给她讲各种操作。

周一的一个下午,刘根水打电话给周翠萍,说当天没有学员,让周翠萍赶紧出来练车,可以一对一辅导。

周翠萍见教练如此用心,立马收拾出门儿了。

但当天刘根水并未在驾校指导周翠萍。

而是把她带到了一个人烟稀少的大马路,说是在这里练,进步会比较快。

开了两圈儿之后,周翠萍说比较累了,让教练找个地方,停下车休息。

刘根水也正有此意,于是他把车开到一个偏僻的小路上。

见四下无人,刘根水拉起周翠萍的手说:“翠萍,你长得真漂亮,我好喜欢你,你放心,我一定会好好教你的”。

周翠萍当然知道对方的意思,但她并没有拒绝,她也想凭借和对方的关系得到特殊照顾,反正学车后就不会再联系了。

于是两人在车里发生了关系,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周翠萍后悔不已。

正当两人正激情四射的时候,刘根水突然口吐白沫,一下子瘫倒在地。

周翠萍吓得大叫一声,连忙打了110,医生赶到后刘根水拉已停止了心跳。

刘根水的老婆知道其死因后,虽然生气,但更想拿到高额赔偿,以应付后续生活。

妻子认为刘根水死于教练车内,因属于工伤;但驾校拒绝赔偿,认为刘根水是因为个人欲望导致死亡,与驾校无关。

随后刘根水的妻子将周翠萍告上法庭,她认为周翠萍与刘根水发生关系,导致其过于兴奋,最后死亡。

周翠萍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气的不轻,她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再和刘根水发生关系并没有任何好处,更不可能赔偿对方。

从法律的角度,会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刘根水死亡,不属于工伤,驾校无赔偿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刘根水的妻子称其只在驾校车上,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并且属于在工作岗位上。

但驾校人员却反对这一说法,刘根水死亡的时候并非在教学员学车,而是和学员发生不正当关系,所以其并不在工作岗位。

法院调查后证明牛跟随死亡确实与工作无关,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驾校无需对其死亡负责任。

2、周翠萍无侵权责任,无需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成立需满足4个基本要素:1. 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存在损害后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4.当事人具有过错。

刘根水的妻子于是把矛头指向了周翠萍,他认为如果周翠萍不与刘更水发生关系,他就不会死, 所以周翠萍应该对刘根水的死亡负责任。

而周翠萍则反驳道,发生关系是两人自愿,刘根水死亡属于意外,自己也受到了惊吓,也属于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觉得,周翠萍和刘根水发生关系,虽然不符合公序良俗。

但两人发生关系属于自愿,周翠萍没有对刘根水进行侵权,其死亡应当属于意外。

所以法院判决,周翠萍对刘根水的死亡不负有责任,应当由刘根水自行承担。

最后索赔无果的刘根水妻子泪流满面,称牛根水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呀?

案子公开后,网友议论纷纷。

有网友说,刘根水死不足惜,但苦了他的妻子。

也有网友说,周翠萍应该负一定法律责任,其行为对刘根水的妻子造成了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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