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实施——项目经理、成本负责人、项目总监最该看的实务指南

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等五部门令第56号)正式施行。
网上已经有很多政策解读,告诉你"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必须上”“禁止危险作业”——这些都对。
但如果你是在项目一线干的人,这些话可能听过就算。
因为真正的问题不是"政策说了什么",而是"项目现场怎么改"。
总包合同里,超龄务工者的人工费到底该算多少?劳务分包的管理费要不要跟着涨?监理日志要不要单独建超龄人员台账?出了工伤事故,总监签的字比以前多了哪些风险?
这些问题,没有人帮你列清单。
这篇文章,就是来干这件事的。
一、先把账算清楚:你的项目成本至少多了这几块第一块:工伤保险——以前不上的钱,现在必须上这是新规最直接、最硬的一笔成本。
新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此前大量建筑工地的做法是:超龄务工者不参保,只买商业意外险。商业意外险的赔付逻辑和工伤保险完全不同——赔付金额低、认定流程长、扯皮空间大。
现在工伤保险强制上,这笔费用谁出?怎么算?
按照各地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建筑行业一般为工资总额的1%左右。如果一个项目使用100名超龄务工者,月均工资4000元/人:
新增工伤保险成本 = 100人 × 4000元/月 × 12月 × 1% = 4.8万元/年
看起来数字不大?但问题是:项目现场有多少人属于"超龄务工者"?如果规模稍大的项目有三四百人,这笔费用就轻松突破十几二十万。而且这只是基准费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续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保险的参保状态是否合规,直接决定责任归属。
对造价单位的实操建议:
在编制项目概算和招标控制价时,必须重新评估劳务费用构成。不能再沿用"超龄人员不参保、意外险替代"的旧逻辑。
建议在招标阶段就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供超龄务工者名册及参保方案,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措施项目清单,避免施工阶段因费用漏项产生合同纠纷。
第二块:加班费——“一般不安排加班"不等于"不用付加班费”新规第九条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须按《劳动法》标准支付加班费(1.5倍/2倍/3倍)。
这句话的实操含义是:项目部安排超龄务工者加班,就必须付加班费;不付,就是违规。
在工程现场,加班是常态。尤其是赶工期阶段,夜间施工、节假日连续作业屡见不鲜。如果项目部继续沿用"口头通知、来就干、不谈加班费"的模式,超龄务工者的加班费积累将是一笔隐性债务——而这笔债务在以前可以"不认",现在不行了。
对造价单位的实操建议:
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时,必须区分普通工时人工费和加班工时人工费。对于可能存在赶工期的项目,应在措施费中单列"赶工补贴"或"夜间施工措施费",并将超龄务工者的加班费标准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
建议合同条款参考:
“乙方招用的超龄务工人员确需加班的,加班费按其本人日工资的1.5倍(工作日)、2倍(休息日)、3倍(法定节假日)另行计取,由甲方按月审核发放。”
第三块:岗位适配带来的隐性成本新规第十三条要求企业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合适岗位和劳动强度,禁止安排危险作业。
这意味着:总包单位不能再把超龄务工者安排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危险化学品现场等岗位。
如果项目现场的劳动力结构中,超龄务工者长期承担的是辅助性体力劳动,在新规约束下,他们的工作范围将受到限制。这会催生两个问题:
要么招聘更多适龄工人填补空缺,增加直接人工成本;
要么引入机械化、工具化替代方案,增加设备采购或租赁成本。
无论是哪种选择,都是项目成本的增量。
对造价单位的实操建议:
在施工组织设计阶段,应对现场劳动力配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识别哪些岗位计划使用超龄务工者,并评估是否涉及危险作业。如果涉及,需要同步核算补充用工或设备替代方案的费用,并将这部分费用纳入专项措施方案费用。
二、监理工作要打补丁:你的日志、你的签字,都变了变化一:超龄务工者要进台账,监理要核查"身份链"新规第六条要求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这意味着:项目现场的超龄务工者,必须有协议、有名册、有备案。
总监或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巡检中,需要对现场超龄务工者进行身份核实——不只是查个胸卡那么简单,还要看有没有签书面协议、协议期限和岗位是否与实际一致。
如果监理日志里从来不记录超龄务工者的情况,而项目恰好发生了工伤纠纷,监理单位可能面临监理履职不到位的追责风险。
监理实操建议:
在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中,增设"超龄务工者管理"专篇,明确核查频次和核查要点;
要求施工单位在进场报验时,同步提交超龄务工者名册及书面用工协议;
在监理日志中定期记录超龄务工者岗位分布和安全管理状态。
变化二:安全监理的检查清单要加项新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禁止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险作业;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对监理来说,这两句话意味着:安全监理的检查清单必须升级。
以前的安全检查,重点可能是:防护用品是否佩戴、临边防护是否到位、高空作业是否有证。现在,还要多查两项:
岗位适配性:这个超龄工人所在的岗位,是否在危险作业清单范围内?
培训记录:超龄务工者是否单独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培训记录在哪里?
如果监理在日常巡检中发现超龄务工者在脚手架高处作业,监理日志里有没有记录?有没有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这些细节,在未来可能的法律程序中,都是监理履职的证据链。
监理实操建议:
对现场超龄务工者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超龄人员岗位台账",标注每个超龄工人的岗位、年龄、身体状况;
对涉及危险作业岗位的超龄务工者,单独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调整;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中,将超龄务工者核查作为专项检查项。
变化三: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变了,监理要配合的环节更多了新规第十五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障待遇。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法定化,意味着监理单位在事故处理中的角色更加明确:
事故发生后,总监需要配合提交监理资料,包括:现场监理日志、巡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超龄务工者名册及用工协议;
如果监理日志中缺少超龄务工者管理相关记录,可能被认定为监理履职存在瑕疵,在事故调查中被追责;
在协助处理工伤认定时,监理需要协助还原现场情况、确认用工关系真实性。
监理实操建议:
建立"超龄务工者专项档案",一人一档,随项目完整保存至竣工后至少五年;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监理日志、检查记录等书面证据,避免后续补录带来证据瑕疵。
三、项目经理最该担心的事:合同怎么补、管理怎么改第一优先级:劳务分包合同要补条款目前大量劳务分包合同的超龄务工者管理条款几乎是空白——“乙方负责提供劳务人员,甲方负责现场管理”,至于超龄务工者的权益保障,完全靠分包单位自觉。
7月1日之后,这份合同需要重新审视。
建议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增设以下条款:
超龄务工者名册备案义务:分包单位在进场前须向总包单位提交超龄务工者名册、年龄信息及书面用工协议;
工伤保险合规义务:分包单位须为所有超龄务工者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参保凭证供总包核查;
岗位限制义务:分包单位不得将超龄务工者安排至新规禁止的危险作业岗位,违者承担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责任:因超龄务工者岗位调整导致工期延误,由分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优先级:超龄务工者薪酬体系要合规新规要求工资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禁止实物抵扣。这对项目管理的直接影响是:总包代发工资、分包现金垫付等传统操作,需要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发放。
对于造价单位,这意味着:编制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方案时,需要单独列明超龄务工者工资支付标准和发放方式,并在资金监管账户中预留对应额度。
四、一个被忽视的深层问题:新规会不会倒逼行业加速洗牌?说了这么多实操层面的调整,最后想聊一个更深的问题:
如果严格执行新规,超龄务工者的用工成本将显著上升,建筑业依赖"廉价超龄劳动力"的模式还能持续吗?
答案是:很难。
目前建筑业大量依赖超龄务工者的岗位,本质上是劳动密集型、经验密集型岗位——模板工、钢筋工、抹灰工、架子工。这些岗位技术含量高,但体力消耗大,年轻人不愿意干,只能靠老师傅撑场面。
新规落地后:
用工成本上升,总包单位的成本压力增大;
危险作业岗位受限,超龄务工者的"可用范围"收窄;
工伤保险强制参保,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上升。
这三个因素叠加,会倒逼行业加速两个转变:
转变一:机械化替代。 脚手架搭设、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传统人工工序,将加速引入建筑机器人或机械化替代方案,减少对体力型务工者的依赖。
转变二:规范化用工。 超龄务工者的管理将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化管理"——签协议、缴保险、做培训、上台账,这套规范化流程反而有助于项目管理的整体提升。
对造价和监理单位来说,这恰恰是机会。
谁先建立超龄务工者合规管理体系,谁就能在项目竞标中获得差异化优势;谁先形成新能源+合规管理的复合能力,谁就能在这一轮行业调整中抢占先机。
五、总结:新规落地,三个方向立刻行动1.合同补漏:修订劳务分包合同,增设超龄务工者权益保障条款;
2.成本重算:在概算/招标控制价中单列工伤保险、加班费等新增费用;
3.监理升级:在监理规划/细则中增设超龄务工者管理专项,更新安全检查清单;
新规的第一批追责案例,可能不会来得那么快——执法机关还在熟悉条文,配套细则还在路上。但对于造价和监理单位来说,等追责案例出来再整改,是最贵的策略。
政策依据:人社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五部门令第56号),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