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突至:无辜受伤陷入维权困境
2024年6月25日,王某文在嘉兴秀洲区洪合镇某三村某路段遭遇交通事故。孙某会骑行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撞伤行人王某文,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衣物损坏,交警判定孙某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文送入医院治疗,住院十二天,确诊多处肢体损伤,后续仍需复诊康复。此次事故让王某文身心俱疲,自行垫付高额医疗开支,正常生活与工作均受到严重影响,生活与工作陷入困境。
作为普通务工者,王某文希望通过正规途径拿回合理赔偿。住院期间,经医院医护人员介绍结识自称律师的刘某某。对方谎称自行理赔难以拿到足额赔款,凭借医护人员引荐取得王某文信任。王某文不懂维权流程,与其达成合作,对方以律师名义承诺诉讼维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服务费四千元,还增设中途退出需赔付千元违约金的条款,也让王某文此后深陷被动,处处受制难以脱身。
王某文将全部材料交给刘某某,委托其办理赔偿事宜。此时他并未意识到,这位“刘律师”并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办公场所也未悬挂律师事务所标识及相关资质公示,属于无合法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从事故发生后到委托所谓“代理人”,王某文在信息不对称、专业能力不足的弱势处境下,一步步踏入被误导、被操控的维权陷阱,本应简单的赔偿事宜,从此变得曲折艰难。
二、调解过程与权益受损:在误导与胁迫下签下不公协议
自签订委托合同后,王某文多次催促刘某某按约定起诉,刘某某始终保持沉默,既不说起诉,也不说不起诉,从未给出明确答复。在此期间,刘某某仅多次电话告知王某文,称肇事方电话无法打通,除此之外未再提及其他解决方案。2025年4月25日,刘某某在未提前告知王某文的情况下,突然直接将其带到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王某文表示当时想离开,又怕被认定为自愿放弃赔偿,只能被迫留下参与调解。本次调解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赔偿13000元,王某文放弃其他诉求。但这份协议的签订,与王某文本人初始意愿不符。
调解现场,肇事方仅愿赔6000元,刘某某作为代理人只主张10000元,未考虑王某文实际损失。王某文当场明确拒绝,称自己仅医疗费就垫付近5000元,还有交通费1500余元、12天住院开支、衣物破损及一个半月误工费,10000元远不足以覆盖损失,即便对方愿意赔偿15000元,自己仍坚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面对王某文的态度,对方更是出言施压,声称即便起诉到法院也难以实际拿到赔偿,甚至表示自己经手的大量案件即便拿到判决也无法兑现,以此逼迫王某文放弃诉讼、接受调解方案。见王某文不肯妥协,刘某某将他单独叫出会议室私下施压,警告其不签字就一分钱拿不到。王某文依旧拒绝后,肇事方突然当场下跪,现场人员纷纷劝说,在持续心理压迫、情绪裹挟下,他身心俱疲,被迫同意以13000元签字。
肇事方赔付的13000元赔偿款先打入刘某某账户,其私自扣除3500元服务费后,仅转交王某文9500元,这笔钱款不足以抵扣垫付医药费,误工、护理等多项损失更是全无赔付。王某文事后咨询正规律师才发现受骗,刘某某并无从业资质,无权代理案件与收取费用,此前签订的调解协议赔付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王某文多次索要服务合同均遭拒绝,对方还谎称合同已交由调委会,核实后发现纯属谎言。无奈之下他选择报警,对方虽退回费用,却未开具正规收费票据,全程王某文正当权益屡屡受损,合理诉求始终得不到重视。
三、司法维权与争议拉锯:为捍卫权益坚持法律途径
察觉权益受损后,王某文多方奔走反映情况,最终向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合理调解协议,要求肇事方赔付全部合理损失。庭审中提交了事故认定、诊疗票据、流水及司法鉴定等全套证据,鉴定明确其误工期120天、护理期与营养期各60天,为核算各项损失提供了有力依据。
2026年3月10日区法院判决,核定王某文总损失42243.68元,肇事方赔付总额不足实际损失五成,案涉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判令孙某会赔偿24643.23元,一审认定事实并支持王某文部分诉求。孙某会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自愿签订合法有效,质疑一审法律适用不当。王某文亦同步上诉,认为一审损失认定存在疏漏:衣物破损费300元应予以认定;核定交通费低于实际支出;误工费不应参照低收入月份核算,需按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目前该案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一路走来,从垫付医疗费、签署调解协议、后续交涉,到一审诉讼、二审程序,王某文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逐步了解并运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他坚守事实、言行理性合规,只为获得公正结果,弥补身体、经济与精神上的多重损失。


四、维权背后的思考:普通伤者的真实诉求与权益守护
王某文近两年的坎坷经历,道出了交通事故伤者维权难的现状。作为受害方,其诉求合理纯粹,只求足额赔付各项实际损失,在程序中获得公正对待、代理人依规履职,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的自主行使。但从委托代理、参与调解后续维权过程中,其正当诉求频频碰壁,加之信息不对称、违规代理与不当施压,让他不仅身受外伤,自身合法权益也接连受损,深陷双重困境。
这一情况也体现出普通人在处理人身损害纠纷时的常见难点。多数当事人对法律程序与赔偿标准不够了解,难以准确判断代理方资质,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做出被动选择。这一现象也提示,在纠纷处理中需明确责任与赔偿依据,加强代理行为规范,优化调解程序透明度,尊重伤者真实意愿。应依法查处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代理行为,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畅通正规维权渠道。坚守公平原则,规范相关服务机制,才能切实以法律保护受害者权益,不让伤者既受身体伤痛,又承受维权奔波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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