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黄先生给14岁的儿子在某小区购置一套房产,因孩子在读书,所以一直闲置没有装修。可突然有一天,黄先生发现该房屋被人装修住了进去,并办理了房产证。这是怎么回事?
2015年,黄先生考虑到孩子以后结婚用房,就在某小区儿子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这套房产距离学校有点远,就一直闲置没有装修居住。
某日,黄先生接到好友的电话。好友在电话中调侃黄先生,什么时候搬的新家,也不通知一下,是不是怕请客啊?朋友的电话让黄先生觉得有点迷惑,自己的新房一直闲置,根本没有装修,哪里会有人搬过去住呢?
黄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就开车到新房子处查看。一到新房门口,黄先生就发现了异常,房门被换了,看样子确实被装修了,黄先生赶忙敲门。
开门是一名陌生的中年妇女,黄先生很诧异,问她为何住在自己的房子。黄先生的话让妇女也觉得莫名其妙,回答道:我自己买的房子,怎么是你的?我都已经搬过来住两年多了。
黄先生赶忙拿出房产证给她看,那位女士也进屋拿出了一本房产证。仔细核对了下发现除了户主信息不同,其余信息都是一样。
一套房子怎么会有两个不同户主的房产证?女士把自己买房的经过告诉了黄先生。原来,她是从一位姓刘的女士手中以200多万的价格购买的房产,当时还一起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证。
黄先生听完她描述的刘女士,就知道是自己的前妻,可刘女士于2017年就和自己办理了离婚手续,刘女士做到擅自把房产卖掉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业主为未成年人时,法定监护人在房屋售卖过程中需全程陪同业主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也就是说,黄先生作为儿子法定的监护人,必须由黄先生全程陪同儿子到房产部门才能办理过户,可刘女士是如何做到的呢?带着这些疑惑,黄先生找到了报了警。
警方到行政服务大厅调取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过户手续,发现文件上的签名并不是黄先生所签,而且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房管部门并没有对签字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事情变得扑朔迷离,看来不找刘女士问清楚,是搞不清事情的原委。警方便将刘女士进行抓捕归案,经过审讯,真想大白!
原来,刘女士于2017年和黄先生离婚之后,生活质量大打折扣,没有正常收入的她迷上了赌博,本来就没有什么正当职业,窟窿变得越来越大,整日债务缠身,让她无法正常生活。
黔驴技穷的她不得不打起了儿子房产的主意,她知道黄先生肯定不会同意,就找到了袁某帮忙,袁某得知刘女士的计划后,又帮他找来身高、形态和黄先生比较像的候某去冒充黄先生。侯某办了一张假的身份证件,和刘女士一起到行政服务大厅冒充黄先生办理的过户手续。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孩子才14周岁,在其成年之前无法对房屋进行处分和管理。而14周岁就处分房产,明显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但为维护孩子的利益除外。即使本案中的刘女士处分了该房产,其收益也应该属于孩子,并不属于刘女士,黄先生和刘女士仅仅是个法定代理人而已。
而本案中的刘某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件,擅自处分他人房产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身份证件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刘某、袁某、候某都触犯了上述的犯罪行为,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为了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三人采取了伪造身份证件的手段,欺骗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房产顺利过户,三人既成立伪造身份证件罪,也成立诈骗罪。
利用前罪作为手段,后罪作为目的的犯罪方式,称之为牵连犯,处理方法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三人均应被以诈骗罪处罚。而对于价值超过200万的犯罪数额来说,三人均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读者最关心的是,黄先生是否能够要回房产?
《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只要新房主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新房主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黄先生极难帮儿子重新取回房产。
不过也不要过于悲观,因为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手续时未对房产所有人的身份信息仔细核对,造成实际所有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这件事最委屈的就是黄先生, 平白无故的损失了一套房,即使房产部门赔偿,能赔多少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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