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公司实在受不了,多给她10天工资将她辞退。女子不愿意,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开庭当天,她又迟到16分钟。
这名女子小顾是去年12月16日入职的,当时面试的时候,就迟到了1个多小时。可是这家公司也是刚成立不久,十分缺人,看小顾说有4年多的工作经验,把自己夸的天花乱坠,也就没多计较,仍然招录了她。
可是一上班,公司领导卢先生就发现不对劲了,才上班3天,就迟到了两次。之后更是三天两头迟到早退,今天是闹钟没响,明天是下雨路滑,后天是坐错车了……各种理由是层出不穷。
迟到就算了,能力强也行啊,可是卢先生很快又发现,这小顾面试的时候,简历可能造假了,因为她的工作能力实在不像工作4年的,做的工作都很业余。而且,当初她面试的时候用的还是假名,办入职手续时才说了真名。于是,卢先生就找机会和小顾长谈了一番,希望她能够有所改观。但之后发现根本没用。
后来,卢先生一算,小顾入职58天,扣除节假日,工作日才36天,她就迟到了21次,于是跟她商量,辞退她给她按正月全勤工资算,还额外再多发10天工资。
本来都说好了,可是等办手续的时候,小顾又反悔了,要求支付她1个半月的补偿,公司当然没同意。
小顾立即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开庭当天,又迟到了16分钟。
入职58天,工作日36天,迟到21天,平均下来1.7天就迟到一次,这也太利害了吧?是完全不把单位当回事还是实在每天都睡不醒啊?难怪有网友说:“这公司得多缺人,就这样还能容忍50多天。”但也有网友提出不同意见,说:“如果公司迟到扣钱,我觉得既然扣钱了你就别管我迟不迟到,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住公司附近。”
虽然后一个人网友的观点有点让人意外,但还真不能说完全错了,因为迟到确实不能说直接就开除。
在《劳动合同法》里,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完全不一样的。
对劳动者来说,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如果有法定条件,连提前三十日都不需要,直接走人就行了。
而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法定条件只有6种,其中第二种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迟到当然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单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还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
所以说,如果一个月迟到一次两次,这家公司肯定是不能辞退小顾的,但像她这样,上班36天,迟到21次,那恐怕就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了吧?
最终,仲裁委认为公司与小顾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驳回了她的申请。
其实,公司除了可以按照小顾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如果能证明小顾当初的简历造假,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以直接以小顾欺诈为由,确认当初与小顾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直接让她走人就可以了。
你工作中遇到过这种经常迟到的人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