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一男子去修手机,售后给了他一部备用机,比他的手机还好,手机修好以后,男子不还备用机,也不去拿自己的手机。售后给他邮寄了律师函,说这是侵占,男子一看律师函,却找来了调解员,说是售后没给他修好手机。
陈先生的手机是一部小米11Pro,1月份的时候,突然开不了机。售后看了后,说是主板损坏,因为在保修期,可以免费维修,但是更换主板需要一段时间,就给了他一部小米11U作为备用机,价值5339元。
1个多月以后,售后联系陈先生,让他去拿修好的手机。但陈先生就是不去,售后点的负责人一看这不行啊,肯定是看我们的备用机比他手机好,不想还了,就给他邮寄了律师函。
但是陈先生置之不理,又过了15天左右,售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备用机。
陈先生一看售后来真的了,有点慌,赶紧找来记者,说自己去修手机,三个月没修好,还等来了律师函。
售后点负责人讲了事情经过后,陈先生说,自己当时在泉州,售后点在永春,太远,没办法去,所以让售后把手机邮寄过去,自己检查没问题,会把备用机还回去,但售后不同意,所以才没去拿手机。售后点说,邮寄回去,你不还手机怎么办?
陈先生又说,当时让售后把坏主板给自己,售后不给,所以自己才没拿。售后说,这是免费维修,换了新主板,坏主板必须收走,否则没法报账。
售后还说,因为陈先生不还手机,他们已经把这部手机还原成原来的状态了。建议陈先生直接在泉州的售后维修就行了,都是免费的,把备用机还给自己,但陈先生坚持要求永春的售后维修,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售后现在表示将等待法院的处理。
一个售后点一年估计最少要修理几百上千部手机吧?但像这样的客户,恐怕他们还是第一次遇到吧?反正家子是第一次听说这么奇葩的事情。
不知道这陈先生是怎么想的,是不是以为只要我不去拿手机,你就没有理由向我要备用手机?这种想法实在是大错特错了。
一、售后在没有交付手机的情况下,有没有尽到权利要求陈先生返还备用手机?
在修理手机过程中,虽然陈先生没有向售后支付费用,但实际上,是由小米官方向售后支付了相关费用。
因此,陈先生与售后之间成立了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关系,即售后为陈先生提供手机修理的工作成果,小米官方向售后提供相应的报酬。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售后修理好手机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收售后的工作成果。
现在陈先生经售后多次催促,拒不受领售后的工作成果,应当认为售后已经履行完毕修理义务,陈先生有义务向售后返还备用手机。
现在陈先生拒不返还,已经构成违约,售后有权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手机,并赔偿售后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包括邮寄律师函等费用。
二、售后将陈先生的手机恢复成原始状态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在这个事件里,售后一气之下,将陈先生的手机又恢复成了原样,表示做不了陈先生这个生意,让陈先生找其他售后点去维修手机,并把备用机还给自己。
这种行为当然是赌气了,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一种解除合同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到,除了第一种情形和第五种情形,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就是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而在承揽合同里,定作人的主要债务是支付报酬,承揽人的主要债务是交付工作成果。这个事件里,陈先生支付报酬的义务由小米官方履行,所以不存在没有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但陈先生不去验收工作成果,导致售后无法行使向小米官方收取报酬的权利,也会导致售后无法获得报酬,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售后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以后,陈先生基于承揽合同占有售后手机的权利基础已经消灭,也应当向售后返还备用机。
你对陈先生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