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月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今年6月是第25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切实发挥以案释法作用,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走进群众身边,特选取实践中的常见案例,以普法小故事讲安全责任,敲响法治警钟。
案例一
房主选任“游击队”,出了事故要担责
张先生装修新房,为图省钱,将吊顶工程交给无资质的包工头老李。老李临时找来王师傅施工,未提供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王师傅在四楼窗台作业时不慎坠落,造成重伤。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作为雇主未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先生将工程交给无资质人员,存在选任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师傅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提示,居家装修不是法外之地,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主体,是业主必须把好的安全第一关。


案例二
签了“生死状”,发包方照样连带赔
某机械厂将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赵某,合同约定“安全责任赵某自负”。赵某雇佣工人施工,未制定安全方案。拆墙时墙体突然倒塌,致一名工人死亡。机械厂以合同免责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判决赵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机械厂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提示,安全责任法定,一纸协议不能“甩锅”,企业发包必须严审资质,不能拿生命当儿戏。


案例三
道路挖坑不设防,施工方全额买单
某施工公司在城市道路夜间抢修管线,挖开一个深约1.5米的基坑,仅用一条警示带简单围挡后离开。夜间警示带被风刮落,现场无警示灯和牢固围栏。王女士骑电动车经过时跌入坑中,全身多处骨折。法院判决施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
违规动火引事故,行刑同步严追责
某景观公司一名员工孙某某在实施焊接作业过程中,引燃作业位置附近油罐造成爆燃,造成孙某某受灼烧当场死亡,附近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受重伤。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场所实际经营单位某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该景观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实施焊接作业,造成死亡1人重伤1人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