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通,林女士和李某、祁某、张某四人吃饭,两瓶酒下肚,饭后张某回家,祁某和李某随林女士到她的住处又喝了些白酒,晚上十一点祁某离开,林女士和李某发生了关 系,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林女士已经没有了呼吸后通知了林女士的丈夫赵先生,三人因手上的钱都不够,赔偿了一些钱后还写下了欠条,却迟迟不肯在付钱,林女士的丈夫赵先生和子女将起诉了这三人个欠款人,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
据悉,2023年12月22日,林女士和男子李某在工厂打工相识后,又结识了男子祁某和女子张某。
因为祁某和张某都是单身,当天林女士和李某想着撮合祁某与张某,便约着四人一同前往饭馆吃饭。
饭桌上,大家边聊边吃喝,两瓶白酒很快就被四人喝完了,饭后,张某觉得自己有些喝多了,便独自回家休息。
而祁某和李某在林女士的邀请下,跟着她来到了她的住处,祁某觉得还没尽兴,又从柜子里拿出一瓶白酒,三人继续喝了起来。
一直喝到晚上十一点,祁某觉得自己不能再喝了,便起身要离开,林女士和李某也没多挽留,祁某离开后,屋内只剩下林女士和李某。
在酒精的作用下,让两人的情绪都失控了,就发生了亲密 关 系。事后李某觉得有些口渴,便去客厅倒了杯水喝,喝完后就在客厅的沙发上睡下了。
半夜,林女士突然觉得头痛的难受,她想叫李某,却怎么也喊不出来,而李某在沙发上睡得正香,完全没有察觉到林女士的异样。
第二天早上6点,当李某走进房间,看到林女士一动不动地躺在床上。
他伸手去试了一下林女士的鼻息,却发现她已经没了呼吸,李某惊慌失措地拿起林女士的手机,拨通了她丈夫赵先生的电话。
赵先生接到通知后,赶到了林女士的住处,看到妻子的状况后,当场报了警。
经过鉴定,林女士是因为脑 内 血 管 病 变,加上饮酒诱发全 脑 弥 漫 性 蛛 网 膜 下 腔 出 血 而 死 亡。
民警了解情况后,让当晚饮酒的李某、祁某和张某与赵先生商量赔偿事宜。
三人也觉得有一定的责任,李某当场付了5万元,又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祁某付了2万元,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张某付了2.05万元,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
然而,赵先生实际只拿到了9.05万元,三人还欠他11万元一直未给。赵先生觉得三人没有诚意,便一纸诉状起诉了他们。
张某说自己饮酒后直接回家了,根本没有劝酒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祁某也辩解自己虽然去了林女士的住处继续饮酒,但没有劝酒,而且还送林女士回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李某心里明白,自己虽然没有劝酒,但明知林女士饮酒了,还和她发生了亲密 关 系,事后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李某、祁某、张某三人与林女士共同饮酒后,林女士因饮酒诱发 疾 病 后 死 亡,三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哪些责任呢?
1,张某饮酒后直接回家,无劝酒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
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一般侵权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张某在饭桌上饮酒后直接回家,没有实施劝酒等违法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与林女士的死 亡 这一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张某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也无需受到处罚。
2,祁某虽在林女士住处饮酒,但无劝酒,还送林女士回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应承担责任,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祁某虽在林女士住处继续饮酒,但没有劝酒行为,并且在饮酒后送林女士回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这表明祁某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与林女士的死 亡 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祁某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不应承担责任,不会受到处罚。
3,李某虽无劝酒,但明知林女士饮酒,还与她发生亲密关系,事后未尽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李某虽无劝酒行为,但明知林女士饮酒,还与她发生亲密 关 系,事后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林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有基础病仍饮酒,且饮酒后和李某发生关系,对自身的 死 亡 负有直接责任。
最终,会怎么判决呢?
审理认为:张某饮酒后直接回家,无劝酒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祁某虽在林女士住处饮酒,但无劝酒,还送林女士回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李某虽无劝酒,但明知林女士饮酒,还与她发生亲密关系,事后未尽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不过,林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有基础病仍饮酒,且饮酒后和李某发生了 关 系,对自身的死 亡 负有直接责任。
最终,判决祁某和张某不承担责任,李某需向赵先生支付2万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