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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货拉拉肇事遭商险拒赔法院:擅改车辆使用性质,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共享经济发展,私家车跑滴滴、货拉拉已成常态。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付?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私家车投保非营运车辆商业三者险后从事货拉拉营运,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法院判决车主自行承担38万余元赔偿责任。

案情擅改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拒赔

2024年10月某夜,黄某驾驶自家轻型栏板货车在某路口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经查,黄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黄某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运货,均未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处于空车状态。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但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多次协商无果,今年3月,死者家属将黄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1万余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黄某擅自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未通知某保险公司,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则认为,事故并非发生在运货途中,某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营运车辆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事故概率明显上升。黄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已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未通知某保险公司,即便事故发生时为空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并未改变,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提醒主动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拒赔风险

当下,不少车主通过兼职营运补贴家用,但需注意,非营运车辆投保后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显著增加事故风险。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风险与保费匹配。非营运车辆保费远低于营运车辆,若以低保费覆盖高营运风险,则违背公平原则。投保人若确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调整保险方案,确保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约定一致。切勿为节省保费隐瞒车辆用途变化,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商业险拒赔,最终得不偿失。

同时,车辆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结合营运持续时间、接单次数、事故发生时状态等综合判断,但主动履行通知义务是避免拒赔风险的关键。

陈立烽胡谨镳江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