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下
电话卡已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
不少人因贪图小利
出租、出借、出售实名电话卡
殊不知这一行为已触犯法律

近期
芝罘公安接连查处多起
涉“电话卡”违法案件
6名违法人员被行政处罚
芝罘岛派出所
近日,芝罘岛派出所依法查处三名涉嫌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核验帮助的违法人员刘某、王某、张某。
芝罘岛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刘某、王某、张某涉嫌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核验帮助,民警遂联系该三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刘某、王某、张某分别于8月10日、6月1日、6月5日在阳光100大厦、文化路附近,为他人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身份核验,其中,刘某办理1张电话卡未获利,王某办理5张电话卡非法获利50元,张某办理4张电话卡未获利。
目前,刘某、王某、张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只楚派出所
近日,只楚派出所依法查处两名涉嫌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核验帮助的违法人员陈某、于某。
近期,只楚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于某涉嫌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核验帮助,民警遂联系该二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陈某于7月17日,在一居民楼内以提供其身份信息刷脸验证的方式,帮助他人办理3张电话卡,暂未获利;于某于8月14日在一居民楼内,为他人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身份核验,办理6张电话卡,非法获利60元。
目前,陈某、于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幸福派出所
近日,幸福派出所依法查处涉嫌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核验帮助的违法人员赵某。
近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涉嫌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核验帮助,民警遂联系其到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赵某于8月6日,在一小区内为他人非法提供电话卡实名身份核验,非法获利60元。
目前,赵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何防范“两卡”违法犯罪?
1
保护个人隐私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2
不贪图小便宜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3
提高防范意识
朋友、陌生人、网友要求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或支付账号供其使用,并声称给予报酬的,切勿提供,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4
关注身边人
警惕朋友、亲人被不明人员诱导,利用两卡从事可疑活动。
5
及时报警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出借电话卡看似“无本万利”
实则将面临法律惩处
芝罘公安郑重提醒
请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卡、
银行卡等实名证件
坚决杜绝出租、出借、出售行为
绝不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冬季守护平安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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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芝罘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