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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女大学生在酒吧玩了一宿,第二天早上回到住处后,与男友发生争吵,二人在拉

湖北武汉,女大学生在酒吧玩了一宿,第二天早上回到住处后,与男友发生争吵,二人在拉扯过程中不小心把穿衣镜带倒,碎片把女子划伤,之后被男友推出门外并反锁,女子一气之下跑到江边。几个小时后,男友及朋友一起去寻找女子,结果竟被告知女子已经溺亡,事后,女子父母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4万,没想到一审二审最后这样判了! 小苏今年20岁,是一名大三学生,按说这个年纪,应该是专心读书的阶段。 但小苏却和男友王某一起在酒吧找了份工作,还租了个房子过起了小日子。 2024年4月1日晚上,小苏一整晚都泡在酒吧里,又是喝酒又是唱歌,闹腾了整整一夜没合眼。 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多,天早就大亮了,她才醉醺醺地从酒吧回到家。 可谁能想到,回家等待她的不是热饭热菜,而是一场大争吵。 原来在小苏在酒吧的这一整夜,她和王某之间不知道因为啥闹了矛盾,王某已经把小苏的微信给删了。 小苏本来就喝了一宿的酒,情绪不稳定,到家又看男友鼻子不是鼻子脸不是脸的,气更是不打一出来。 火蹭一下就上来了,俩人越吵越激动,把家里的桌子给掀了。 桌子上的东西摔得满地都是,碗碟碎了一地。 两个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得面红耳赤,说着说着就动起手来拉扯彼此。 在两人的拉扯中,不小心把旁边立着的全身镜被两人不小心带倒了。 镜子的碎片瞬间溅得到处都是,小苏躲闪不及,身上被锋利的碎片划了好几道口子。 可这时候两人都在气头上,谁也没顾得上小苏的伤口。 王某被小苏掀桌子、动手拉扯的行为彻底惹毛了,直接把小苏推到门外,并把门反锁。 苏某被关在门外,又疼又气又委屈,站在门口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时候俩人共同的朋友杨某刚好在,看着小苏身上的伤口,就赶紧找了东西帮她清理伤口。 过了几分钟,小苏的情绪还是低落,憋了一肚子的气没地方撒,转头就下楼了。 王某见小苏出了门,也没有出去追她,反而和留下来的杨某一起在家喝起了酒。 两人一边喝一边还聊这事,王某边喝边抱怨苏某脾气差、不懂事。 但过了气头,他还是惦记女友,因为两个人手机都互相有定位,便拿出手机看小苏的位置。 定位显示小苏一直在长江边,一直没有移动。 好友杨某便提议去看看,一个人在那带那么久别出啥事。 王某看了眼位置无所畏道:没事,她以前心情不好的时候也总去江边散心。 每次都得自己待够了才肯回来,到时候自然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她的。 就这么着,王某凭着以往的经验,打消了杨某要去找小苏的念头。 两人继续在家喝酒,把江边的小苏抛在了脑后。 一晃两个多小时过去了,11点多的时候,王某和杨某酒也喝得差不多了,发现小苏的定位还是没动。 王某沉不住气便和杨某一起去江边寻找小苏。 可他们到了江边,找了半天也没看到小苏的人影。 就在两人四处张望找人的时候,王某接到了帽子叔叔的电话。 帽子叔叔说发现其女友溺亡,要他赶紧过去辨认一下。 赶到现场后,王某整个人都傻了,那不是别人,正是女友小苏。 好好的一个人,怎么说没就没了。 后来经过调查,初步分析小苏是生前溺水死亡。 小苏的父母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他们觉得是王某害死了女儿,把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4万余元。 小苏家属表示,王某长期冷暴力、贬低打压自己的女儿,还和其他女人搞暧昧,一步步把女儿逼得精神崩溃! 而且两人吵架后,把女儿赶出门外,发现他在江边1小时都不管。 就是他故意放任女儿寻短见,所以必须赔偿,还女儿一个公道。 《民典法》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一审法院认定,小苏通宵饮酒后与王某争吵、肢体冲突,被王某反锁门外后赴江边溺水身亡。 虽溺水与王某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王某赶人行为是苏某离家的导火索。 可能间接促成损害后果,故判决王某赔偿小苏家属8万元。 对此王某很委屈,当天发生争吵也是因为女友在酒吧少喝酒所导致。 当天具体发生什么他也不知道,小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事是自主投江导致。 而她的父母也在本地,他们更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女儿。 而小苏的家属并不接受,他们称王某长期对女儿实施暴力、精神折磨,事发前曾表示要分手赶人。 王某明知小苏醉酒后在江边长时间未动,甚至定位显示其进入江中, 也未及时采取报警等有效措施,存在放任过错,认为小苏系自杀是由王某诱发。 二审法院觉得,小苏去世时都20岁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同居里的事该理智处理。 家属说王某长期暴力诱发苏某自杀,可没拿出足够证据,法院没采信。 因为小苏是和王某闹矛盾后自己去的江边,怎么溺水的没人知道,也没证据证明王某知道她想自杀。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王某赔偿小苏家属8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