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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一男乞丐爱上一女乞丐,两人很快同居在一起,从此以乞讨为生,4年后,男子

青海西宁,一男乞丐爱上一女乞丐,两人很快同居在一起,从此以乞讨为生,4年后,男子跟女子求婚,女子要求他支付20万彩礼,谁料,男子给了11.9万彩礼后发现,女子并未跟她前夫离婚,他一气之下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1.9万彩礼,法院最终判决返还80%即:89536元,没想到,女子却坚称,那11万是共同乞讨所得和保姆费用。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2020年10月,来自贵州的彭先生在西宁街头乞讨时,遇到了同样在乞讨的宁夏张女士。 彭先生又气又急,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还11.9万彩礼,而张女士却坚称这笔钱是两人共同乞讨的所得,还包含她四年间照顾彭先生的保姆费用,不应退还。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女士返还80%的彩礼,即89536元,这个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平衡了双方的实际情况,背后有着清晰的法理依据和现实考量。 要弄明白法院为何这样判,首先得搞清楚彩礼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给付的财物,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这个条件无法实现时,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彭先生给付11.9万彩礼的核心目的是和张女士结婚,而张女士隐瞒了自己尚未离婚的关键事实,导致两人根本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的条件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所以彭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女士在未离婚的情况下接受大额彩礼,本身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 张女士声称11.9万是共同乞讨所得和保姆费用,这一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首先,两人同居期间共同乞讨的收入,若没有特别约定,确实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但彭先生给付的11.9万是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有别于日常共同收入。从法律上看,彩礼和同居共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彩礼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而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劳动所得,不能混为一谈。其次,所谓“保姆费用”更是缺乏依据,两人是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同居,相互照顾是情侣间的应有之义,张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过保姆服务及报酬标准,这种事后主张显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明确,恋爱期间双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仅以未实现缔结婚姻目的为由主张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本案中张女士存在隐瞒婚姻状况的欺诈行为,并非单纯的感情破裂,因此不适用这一情形。 法院最终判决返还80%而非全额,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彩礼返还比例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长、有无过错、彩礼用途等因素。彭先生和张女士共同生活了四年,期间确实相互扶持,张女士也有一定的情感和生活付出,这是法院酌减返还比例的重要原因。类似的,最高法曾公布一起案例,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四年并生育子女,法院最终判决不予返还彩礼,而本案中虽然共同生活时长相同,但张女士存在隐瞒未离婚的重大过错,且彩礼数额较大,因此不能完全不予返还。这种“过错相抵”的裁判逻辑,既惩罚了张女士的欺诈行为,也兼顾了双方四年的共同生活事实,避免了一方利益的过度受损。 这起看似特殊的乞丐彩礼纠纷,实则反映了当前彩礼纠纷的普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增幅明显回落,但类似借婚姻索取财物、隐瞒关键事实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在部分地区,彩礼异化现象突出,甚至出现职业骗婚团伙,通过伪造身份、闪婚闪离等方式骗取高额彩礼,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元。就像本案中,张女士在已有婚姻的情况下仍接受大额彩礼,其行为已接近“婚骗”,只是因为双方有四年共同生活经历,才未被认定为刑事诈骗,但这种隐瞒婚姻状况获取彩礼的行为,仍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的判决也符合中央治理高额彩礼、打击婚骗行为的政策导向。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2025年更是特别强调“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明确了对借婚姻索取财物、隐瞒婚姻状况等行为的否定态度,引导社会树立“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的新风尚。本案中,法院既没有因为双方是乞丐就简化审理,也没有机械套用“未登记即全额返还”的规则,而是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了合理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婚姻的基础是诚实信用,任何一方都不能以隐瞒关键事实的方式获取财物,即便像彭先生和张女士这样以乞讨为生的弱势群体,也应当遵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