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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一31岁男子是个安装师傅,为了多挣点钱,和堂弟接了一单安装一块千斤重的

陕西西安,一31岁男子是个安装师傅,为了多挣点钱,和堂弟接了一单安装一块千斤重的鱼池观景玻璃。然而,作业极不顺利,吸盘中途没电,换了电池才勉强将玻璃吊入深坑。不料,空间狭小,几人只能用木方撬动玻璃,向墙内推移,打完固定胶,男子让堂弟去找根木头做支撑。就在这间隙,男子可能点了一根烟,玻璃瞬间失去平衡,朝男子轰然倒下。待堂弟听到惊呼跑回,只见男子已倒在坑底血泊中,急救人员赶到时已无力回天。事后,支付报酬的中间人、始终未露面的业主、乃至小区物业均未主动赔偿,仅街道办补偿了五万元,责任不清。   2025年12月22日,31岁小伙袁亮而言,本是又一个为生活奔波忙碌的日子,却不想被一块重达近千斤、用于构建地下观景鱼池的大型玻璃倾倒压死。   在亲友和邻居的回忆里,袁亮是个“能吃苦、顾家又十分上进”的年轻人,他十七八岁便入行,从学徒做起,靠着双手和汗水,在玻璃安装这个行当里摸爬滚打了十几年。   袁亮虽租着房,但已咬牙按揭买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商品房,那是他给家人许诺的未来。   袁亮的舅舅李师傅经营一家小吃店,袁亮一有空就带着孩子去坐坐,见人很客气,生活简单,没有不良嗜好,所有的心思都扑在了多接活、多挣钱上。   事发那天上午9点多,袁亮接到了一单“大活”,为某小区一户业主的地下庭院鱼池更换观景玻璃。   这并非首次安装,早在去年9月,袁亮和合作方高某已经为这家业主装上过一块重约1000斤的玻璃。   但后来,业主出于对水压承重的担忧,决定更换一块更厚、更重的,重量达到了约1500斤。于是,高某找到了老搭档袁亮。   因为需要帮手,袁亮想起了关系要好的堂弟小李,一个电话,小李便放下手头的事赶来。   两人先去市场买了安装用的胶,袁亮甚至没顾上喝一口想喝的丸子汤,就匆匆驱车赶往小区。   袁亮和小李与本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也是活源的提供者高某汇合,而那块巨型玻璃,已经由高某联系的一家公司运抵现场。   吊装公司的工人们架起了吊机,将这块玻璃吊入坑内,这个坑紧贴房屋地下部分的外墙,三面是水泥壁,一面是中空的预留口,计划将玻璃镶嵌于此,构成一个地下室望向庭院鱼池的观景窗口。   然而,作业从一开始就并不顺利,用于吸附玻璃的大型吸盘,内置的两块锂电池居然没电了。   电池到位后,又发现吸盘工作不稳定,修理耽误了半小时,玻璃沉重难以控制,工人们需要一边遥控操作,一边用脚辅助调整玻璃姿态,再用方木撬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将玻璃缓缓放入坑中。   玻璃入坑后,需要拆除木制包装,并将其平移推入墙体的预留洞口。   空间狭小,作业艰难,袁亮作为负责最终安装固定的师傅,开始进行打胶等工序。   胶体需要时间凝固,袁亮便让堂弟小李去找一根木头来做临时支护。   就在小李转身去找木头和角磨机准备切割时,袁亮可能点了一根烟,巨大的玻璃失去了平衡,向袁亮所在的方向倾倒。   高某认为,其实只要袁亮马上蹲下来,也没事,可能点烟没有看到。   小李听到惊呼跑回,只见堂哥已倒在血泊之中,手指仅微微颤动一下便再无生息。   急救人员到场后,袁亮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袁亮家属认为,作为施工组织者和现场负责人的高某、提供吊装服务的公司、以及提出更换要求并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均应担责。   但各方始终没有人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家庭困难,袁亮家属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随后,当地街道办事处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向袁亮父亲的银行卡账户支付了5万元,意在缓解家属的燃眉之急。   目前,各方对责任划分上存在分歧,仍在协商处理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高某将鱼池玻璃的“安装成果”交由袁亮完成,袁亮自备助手、辅材并获取报酬,这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规定。   在法律上,袁亮是承揽人,其自身是第一安全责任人。   高某作为项目组织者和现场负责人,将如此高危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保障的个人。   在作业时,未提供或要求设置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管理混乱,未能消除已知风险,如吸盘故障等,其过错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袁亮作为有十余年经验的老师傅,其在未确保玻璃被可靠支护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作业,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最基本、最直接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所以,高某等人即便要担责,也可以抗辩主张减轻部分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万顷沙
万顷沙 2
2026-01-22 22:52
做的不够彻底,还有玻璃的生产厂家没告[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