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是否出台这样的管理规则?甚至法律上是不是应该出现同等的法律条款,那就是拍摄时冒充是实体拍摄,而不是演绎拍摄,是犯罪行为,是欺骗行为,比如一个视频是自己编辑出来的视频,冒充是实际发生的视频,这类视频有很大的误导性,互联网应予以禁止或者是视频作者要直接注明是演绎作品,这种事情我刚才无意中已经发现两三个了,一个女人扮演社会受害者,在各个视频上穿着不同的衣服,出现过多次,还有一个演员经常在马路上拍摄一些视频,其实这个演员呢,我们看了一下他的长相是同一个演员,但他们的视频上从来就不写明是演绎视频,内容是什么呢?就是制造社会矛盾,演绎的和真实视频当然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