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22岁小伙在相亲群里认识了大8岁的女子,两人随即谈起了恋爱,不久后女子便怀了孕,期间,女子多次提出了结婚,可是小伙却以年龄差距过大为由搪塞,无奈女子最终流产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男子赔偿4.5万元。 据悉,25年4月的时候,22岁的小伙小刘通过当地一个相亲群,认识了比自己大八岁的女子杨某,随后两人交换了个人基本情况,双方对此也都很满意。 于是,两人就按部就班的开始了恋爱,不知道是哪一方先主动,总之,两人在恋爱期间发生了关系,杨某也因此怀了孕。 考虑到自己已经怀孕,又加上年龄的原因,所以,杨某多次向小刘提出结婚的愿望,可是小刘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最终,小刘表示两人年龄差距大,不适合结合。 在进一步追问后,小刘表示是自己年龄太小,不适合要孩子和结婚。这下杨某彻底破防了,感情对方只是和自己恋爱,根本没打算结婚,无奈,杨某只能去医院做了手术,随后也和小刘分了手。 分手之后,杨某觉得还是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杨某以小刘侵害自己身体权为由,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小刘要赔偿杨某的损失吗? 有网友说,年龄从来都不是借口,不管什么年纪,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希望女生早日走出来,未来能遇到真正懂她的、珍惜她的人。 还有网友说,女的没告你性侵很不错了,只是要求承担医疗费这些,很够面子了。 其实,小刘要不要赔偿杨某的损失,关键在于小刘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刘和杨某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并不是小刘一方强迫的,因此,小刘的行为算不上是侵权行为。 但是,因为小刘开始是表达了结婚的意愿,杨某才与之交往的,而在交往之后,杨某怀了孕,小刘又表示自己年龄小不适合结婚,显然小刘前后反复的行为,是导致两人分手的直接原因,所以,虽然在发生关系这件事情上,小刘没有过错,但是在分手导致流产这件事情上,小刘还是有问题的。 民法典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定了杨某合理损失1.75万余元,双方各自承担50%,小刘徐补偿给杨某8500余元,因为是补偿,所以小刘在法律层面是不存在过错的。 有人说,两人差距8岁已经很大了,杨某是为何要找一个比自己这么小的男性,即便两人真的在一起了,也会有代沟。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