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女子遭同村两人多次性侵,儿子目击、生父知情未阻:正义不应缺席! 山西一名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卜某,走失十余年被找回后,一段隐藏多年的屈辱经历浮出水面。 卜某因精神疾病走失十余年,期间与张某军形成长期同居关系并生育子女,张某军曾将其一婴儿送养获利4万元。 2020年7、8月至2024年春,同村村民张某国在明知卜某精神异常、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与她发生性关系。 其中一次,张某国在张某军醉酒熟睡时趁机作案;更令人发指的是,2022年农历6、7月,张某国还酒后猥亵了张某军年幼的女儿。 另一村民张某林则在2022年至2024年间,三次到张某军家中与卜某发生性关系,每次作案时卜某均独自在家。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林其中一次性侵行为被张某军当场撞见并斥责后离开,另有一次被张某军的儿子及其同学目击后逃离。 经司法鉴定,卜某患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完全无法自主反抗不法侵害。目前卜某仍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病情较找回时已有明显好转,已能认清家人。 张某国、张某林二人一审一开庭。 关于张某军,女子的哥哥卜先生表示去年12月,他们收到检察院对张某军的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张某军和卜某长期稳定同居并育有子女,不构成强奸罪。张某军还曾将卜某生育的一婴儿送养,获取4万元抱养费,检方认为生活困难的张某军属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法律有道 一、明知被害人精神异常仍发生性关系,为何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防卫能力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司法解释明确将“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情形,直接认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在本案中,张某国、张某林均明知卜某精神异常,且司法鉴定已确认卜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二人即便未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其与卜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已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尤其张某国还涉嫌猥亵儿童罪,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类犯罪,我国法律历来持严厉打击态度,量刑时会依法从重处罚。 二、张某军“知情未阻”“送养获利”,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知情未阻”的责任: 张某军作为与卜某长期同居的伴侣,且是其子女的生父,对无自我防卫能力的卜某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 当他撞见张某林性侵卜某时,仅作斥责而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未及时报警,客观上放任了不法侵害的持续发生。 虽然其行为未直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但可能因违反保护义务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不作为的违法犯罪评价。 其次关于“送养获利4万元”的性质: 检方认定张某军属“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但这一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法律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送养行为,若送养过程中存在索取巨额“营养费”“抱养费”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或相关行政违法。 本案中4万元的“抱养费”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否存在恶意获利情节,仍需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审查。 三、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被害人权益如何保障? 本案一审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由于案件涉及性侵犯罪,且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张某军的女儿)的隐私,不公开审理旨在保护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和隐私,避免二次伤害。 但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权益不受重视,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卜某的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参与了庭审,这是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重要途径。 同时,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这类特殊被害人,司法机关还应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生活救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权利救济。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边界 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但该制度的适用并非无底线,对于性侵精神障碍患者、猥亵儿童这类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需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严把握从宽的尺度,不能以从宽为由减轻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更不能纵容犯罪行为。 五、目前案件尚未宣判,期待司法机关能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既彰显法律的威严,严厉惩处不法分子,也能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卜某及其家属一个公平的交代。 同时,也希望通过这起案件,推动社会各界对精神障碍群体保护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体系,让每一个弱势群体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全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