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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恩平,上门女婿和丈母娘不和,一次二人因为给儿子涂药问题发生争执,丈母娘大声呼

广东恩平,上门女婿和丈母娘不和,一次二人因为给儿子涂药问题发生争执,丈母娘大声呼喊丈夫,女婿怕挨打,抓起一块砖头猛拍丈母娘的头致其离世。案发后,女婿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可他不服,认为丈母娘有错,并且自己已经投案自首了,应当从轻处罚。 据现代快报报道,李某某是四川宜宾人。 都说四川的男人是耙耳朵,个个都怕老婆,这句话在李某某这里得到了应验,李某某不仅是个怕老婆的男人,还是个上门女婿。 岑某是家里的的独生女,父母都想找个上门女婿,以后给他们养老送终。2014年,李某某经人介绍和岑某结了婚。 结婚后,李某某和妻子感情还算不错,两人还生了一个儿子,可是,自从孩子出生后,矛盾就来了。 这个矛盾不是起源于李某某和妻子,而是因为丈母娘冯某。 有了孩子后,家庭开销一下子变大了,丈母娘就开始抱怨李某某本事不大,挣不来钱。 李某某作为晚辈,最开始一直忍着,可渐渐的两人矛盾越来越多。 李某某想和孩子亲近一下,丈母娘就挑三拣四的,不是说这里做的不对,就是那里做错了,李某某渐渐的憋了一肚子火。 再后来,李某某也不再忍让,经常和丈母娘发生争执。 2024年5月26日,李某某的儿子因为调皮磕破了腿,晚上9点多钟,给孩子洗完澡后,李某某准备给儿子涂点红药水,结果丈母娘上来后,又开始指手画脚。 两人一言不合发生争执,随后吵架演变为推搡,丈母娘冯某大声呼喊楼下的丈夫,让他过来帮忙。 李某某担心老丈人上楼后会打自己,于是从地上抓起一块砖头,威胁冯某说:你再喊我就动手了! 冯某不理睬他,继续呼喊丈夫,李某某情急之下用砖头击打冯某头肩部多下,冯某倒地身亡。 李某某清醒过来后,才意识到自己酿成了大祸。随后,李某某自行开车去投案自首。 不久,江门市中院判李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6726元。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某打死了冯某,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 人罪呢? 区分故意杀 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 故意杀 人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本案中,李某某与丈母娘冯某发生争执,因担心老丈人上楼打自己,在情急之下用砖头击打冯某头肩部。 李某某抓起砖头最初是一种威胁行为,并非一开始就有剥夺冯某生命的故意。 李某某的行为目的更多是为了阻止冯某呼喊丈夫,避免自己挨打,而不是直接追求冯某死 亡的结果。 虽然最终李某某导致了冯某死 亡的后果,但结合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和李某某的主观心态,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 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因此,李某某最终被判故意伤害罪。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李某某认为,首先,丈母娘冯某经常干涉自己的小家庭,此事发生也是因为她的干涉引起,冯某在此事中存在过错。 其次,一审量刑过重,自己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二审认为,虽然冯某平时对李某某有抱怨和干涉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能够减轻李某某刑事责任的过错。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而引发,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关于量刑问题,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一审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到了李某某的自首情节,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最终,二审认为原判量刑适当,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说上门女婿不好当,男同胞们记住了,宁愿不结婚,不做上门婿! 也有人说,不分男女,只要上门了,都是弱势一方,媳妇们难道就好当了吗?最好的办法就是,结婚后不和任意一方住在一起,远香近臭,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