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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证券前员工李文彬违规操作客户账户 山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发布公告,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前员工李文彬因在工作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借用客户证券账户从事证券投资等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行为明确违反多项监管规定

山西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实,李文彬在大同证券大同新建南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两项主要违规行为:一是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二是借用客户证券账户从事证券投资。

上述行为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定,包括《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要求限期整改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西证监局要求李文彬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明确,李文彬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6年1月23日。

此次对李文彬的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券商从业人员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合规执业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监管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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