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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交通肇事逃逸警情通报来自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警情通报原文如下:1月29

金晨交通肇事逃逸警情通报来自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警情通报原文如下:1月29日,我局关注到网传金某在绍兴柯桥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信息后,立即成立专班,开展事故情况复查,调查过程复核等工作。现基本查明,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金某,徐某青,刘某祎(经核查,三人均为外省籍人员,均系首次来绍)结伴在绍兴柯桥古镇游玩,购物,其间未就餐。15时07分,金某(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沪F牌照黑色越野车,途经柯桥湖塘街道一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内3人轻微受伤,及驾驶车辆,道路路牌,村居围墙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直接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交警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就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将依法秉公处理,请广大网民不传谣,勿信谣。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2026年1月30日通报中称“涉及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若逃逸行为未构成犯罪(如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无人员伤亡),公安机关可处200-2000元罚款,并“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如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则追究刑事责任(如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留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必然发生。而法院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必须同时满足严格的主客观要件,这与交警的行政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客观前提:逃逸行为通常以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前提。如果事故后果未达到犯罪标准(如仅负次要责任、无重大损失),则后续的离开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逃逸”。主观目的:构成“逃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抢救义务、民事赔偿及行政、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离开现场是为了抢救伤者(并后续报警)或径直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而非为逃避责任,则可能不被认定为逃逸。对事故的明知:行为人必须明知或应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其对事故发生缺乏认识,则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建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报警并说明情况。我是吴律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下期见。